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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的目的所指,有的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

  2、在实践的层面上。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改造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和谐的统一,对可持续发展而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核心”,人与人的和谐是“实质”,“核心”是由“实质”决定的。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围绕“核心”,更要抓住“实质”,要把改造自然和改造人联系起来,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这是因为,人作为主体,而其他自然物是作为人存在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活动不但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同时也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平衡的责任能力和积极成果。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改造人,以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和人与人和谐的一致。

  首先,人类必须正确对待利益问题:

  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问题。应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界演化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为了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或个人等局部利益而伤害人类的整体利益的情况,这种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与自然规律不一致而造成种种“生态问题”。例如在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但它获得通过就已十分不易,而且执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开拒绝承诺履行《议定书》的有关条款。这种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又造成不亚于自然生态问题的“社会生态问题”,如全球范围内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的发达与不发达和日益扩大的贪富不均等。

  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实现人的发展的可持续,除了要合理对待局部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把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义务统一起来,既要实现和维护当代人的发展权,又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的发展权。

  总之,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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