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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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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

 

  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一、 方正字单个字形是否是美术作品是争议的核心汉字字库、字体、字型的纠纷发生在法律领域,而艺术判断又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前提。对此,答案应当从艺术的规定性,而不是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求。众所周知,美是直接愉悦的源泉,艺术本身是直观的、感性的。对美与丑的感受,无法排除主观与感性,无法找到统一的客观标准,可谓“萝卜白菜”,见仁见智。但是涉及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独创性的有无,创造与劳动的分野,以及艺术的分类等等这些关于艺术的知识、理论和尺度,则是科学、理性的产物,是客观的。是有规律可循,有标准可依,有界限可划,有是非可分的。法律认定,需建立在客观的艺术判断的基础上。首先要分清,我们研究的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美术作品的问题。书法理论认为,书法涉及字体、书体和书风三个概念。在汉字中,传统字体是指甲骨文、金文、篆、隶、楷、行、草等体式。这种汉字的体式主要承担文字的实用功能,还没有进入艺术范畴;书体开始走向观赏性,是书法进入艺术的标志,强调书写风格,而不是文字实用,如“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小篆、隶书,“新莽六体”中的“奇字”、“篆书”。书风则是在书体的基础上,完全个人化表现的风格。风格,是指一系列先后相继的序列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的、发展着的品质,这些作品既可以生发出种种的可能性,又呈现出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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