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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风,不仅不同书法家不同,同一书法家的不同作品,也可以显示不同的风格。如,颜真卿不同于怀素,而颜真卿的《多宝塔碑》不同于《争座位帖》;怀素的《自叙帖》又不同于《苦笋帖》。可见,字体是实用技术工具,书体或书风是抽象的风格,三者都不是作品本身,因而不是著作权法谈论的对象。方正的“倩体字”和与该字形类似的汉字产品,究竟是否艺术作品,应否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才是我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为表述和讨论方便,下文将争议的“倩体字”的字形,以及该产业中与之类似的众多产品,统统以“方正字”作为指代。由于“字形”并非独立生成与存在,而是属于遵循特定“字体”标准规范组成的字库中的个体,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字体”、“字库”,孤立的讨论“字形”。具体而言,按照方正的主张,以6763个字中的每一个字都是美术作品的诉求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字形”的生成过程,以及各个环节方正公司所付出的贡献,结合汉字“字库”、“字形”最终的呈现样式,确认生成“方正字"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创作,最终确定该单个汉字“字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认定该“字形”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回答法律问题,既需要事实判断,也要价值判断。诉讼是一种社会实践,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须尊重经济规律,要力求公平、高效,符合节约原则。事实判断阶段能回答的问题,就不必留待价值判断去解决。本文认为,该案只要解决了事实判断,弄清方正字的生成过程,制作者究竟贡献了什么,其中有无创造,该字形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问题就可解决,其余不论。

 

  二、 创造与劳动的区分是解决纠纷的钥匙一直以来,我们将创造归于劳动的一种方式或一个类型,称之为创造性劳动。我的研究表明:创造不应当属于劳动,而是堪与劳动相提并论的另类人类活动。长期以来,我们把创造与复杂劳动混为一谈,名之曰:创造性劳动。这既不合逻辑,也不是事实(关于这个问题,将另文系统论证)。根据知识、技术含量的相对高低,劳动呈现为多种层次,大致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但无论简单复杂,劳动的本质是一样的,并不因其复杂而蛹化为创造。而创造,事实上是与劳动本质不同的行为。以劳动作为正当性的依据,人类产生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并逐步完善了相应的财产法律制度。根据创造获得了正当性,人类产生了崭新的财产权形态——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规制与保障。尽管最初知识产权产生于贸易习惯和规则,但归根结底它的最终原因和本质规定源于创造。简而言之,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成了获得知识产权和传统财产权的分水岭。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提炼出划分创造与劳动的.具体标准,1994年针对电视节目表案曾提出:(一)凡是依照既定的规则、规范、程序、程式、标准等等生成的成果,无论何人、何时、何地、何种心绪下完成,结果都相同,不管消耗了多大的心血和精力,都不是创造。比如,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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