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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电子票据规定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概念综述。

《票据法》对电子票据规定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结算的工具分为货币和票据两种,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核心的数字化支付方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票据逐渐成为金融行业交易结算的新趋势。电子票据将传统的纸质票据和现代的电子票据融为一体,引领了支付领域的深刻变革,但是我国对票据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所以导致在具体执行中对电子票据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票据的电子化,都需要将重点放在票据上,电子化只是一种新兴的结算方式,最终服务的还是票据。

  电子票据不仅在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的票据有着本质差别,与此同时还对票据进行了扬弃工作。在票据主体上,票据的方式认包括收发人、银行。在流通领域的范围内,电子票据属于虚拟形式,电子票据采用的签名方式也属于电子签名。从效率上来看,电子票据有效地节省了传统票据复杂的程序,通过资金的流通有效地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节省了操作的成本。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备案、认证等方式有效地避免了伪造的风险,降低被诈骗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电子票据还可以进行实时监管,通过网络化系统,比传统票据的监管更为严格,谨慎。电子化票据的流通要素是与传统票据得到最主要的区别。

  二、从电子票据的角度来谈《票据法》的缺陷。

  电子票据具有纸质票据不可比拟的优势,它的各项要素和信息都以数据的形式出现在电子媒介中,具体的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实现都依托于网络,具有成本低、安全性能高、传输方便的特点,更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 票据种类没有包含电子票据。

  票据的种类是当前各国票据立法的准则,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任何组织,都无法自行设定除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种类。我国的票据法规定中将票据的种类归纳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并强调了没有以上要素均不算票据。从中可见,我国目前对票据的规定仍定位在书面的证券上,不承认非书面形式的票据,所以,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电子票据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就得不到承认。电子票据的应用空间、市场前景以及价值都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2、票据形式的冲突。

  传统票据是书面的.纸质票据,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通过立法。票据的形式、记载内容都成为各国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票据的形式、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力义务的规定都属于较为重要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书面形式已经成为票据的一种基本存在形式。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的记载共同和传递功能开始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票据同样也被提上了电子数据中。《票据法》中虽然对票据进行严格限制,但是并不为"数据电文"的票据形式作出相关规定,这就导致电子票据被阻挡在法律门外。

  三、从电子票据角度谈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1、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票据法》中,对汇票、支票和本票进行规定,将这种传统纸质载体的票划分为法定票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划分方式显然不能符合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所以,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票据法》中对票据的规定范围,把富有时代特色的电子票据加入,在法律中提出"电子票据适用本法规定"。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应在法律中设立"电子票据"一章的内容,对票据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从法律上肯定电子票据的存在,给予电子票据一定的法律规则。

  2、扩大范畴。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票据的载体范畴仅仅限于纸张,对数据电文等形式并不给予肯定,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电子数据做出规定,承认电子形式所承载内容具有合法效应。目前电子商务的时间表明它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率。从这方面来看,《票据法》对数据电文是较为排斥的,这明显是落后表现。《票据法》制定于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初期,所以在一些内容上较为落后。书面票据易保留,容易被认知,这都有着它的特性。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没有进行电子票据的规定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和传统的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同样也具备结算、兑换、信用体现、融资等功能,并且在网络上进行这些转换十分方便。电子票据不能像传统票据一样可以进行手写盖章,这也是它的一个问题所在。《票据法》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方法,进一步扩大范畴,承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将电子票据纳入纸质票据副本的存在,在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核对无偏差的情况下,表明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以这种形式来解决《票据法》与《合同法》关于电子票据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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