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作用。
《电子签名法》在20xx年正式公布实施,它首次确认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的同等效应。在20xx,我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全国支票影响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该规定指出,印鉴核验的方式或是支付密码的方式可以被列入支票影像信息的付款当中。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还是可以被体现的。
以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与时代并进的特点,有效地融合进了电子商务这项因素,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现状。这也为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联合国等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给予肯定,解除《票据法》中对票据签名的严格限制,通过电子签名的信息要了解必要的核对和正式信息,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可信效应,这就可以成为法律中认可的条件,和传统的书面签字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四、结语。
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其出现对传统的票据理论和票据法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应该扩大原理论的解释适用,使传统《票据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电子票据的特性,积极引入新概念、创设新规则,使电子票据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刘正。美国电子票据立法对我国电子票据立法的启示 [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6,03:95—98。
[2] 侯双梅。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J]。南方金融 ,2010,05:69—71。
[3] 刘颖。支付命令与安全程序——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的核心概念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J]。 中国法学,2004,01:16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