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传统中国礼仪文化方面的贡献,是在传统的礼仪仪式中充实了“道德”和“仁义”等思想内涵,使外在的礼仪行为具有内在的精神灵魂,“礼行于外,德诚于中”“德辉动于内,礼发诸于外”(《礼记》),把对外在仪式的崇拜发展为对内在道德的信仰,并追求外在仪式与内在道德精神品质的和谐统一,使外在礼治的强制性走向了内在道德信仰的自觉性。比如孔子曾反问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意思是说,难道仅仅玉帛、钟鼓就是礼乐吗?所以孔子提倡节俭,“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论语·子罕》)。“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礼仪只是外在的形式,孔子是要人们通过外在的礼仪表达内在的道德诚意[2]。“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论语·八佾》)
二、中国传统儒家礼仪文化的道德性本质
孔子提出的恢复“周礼”,让统治者服从道德规范并遵从一系列的礼仪行为,以此垂范天下,从而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也就是恢复周代和周代以前最高统治者作为道德楷模的理想统治模式。
在西方社会,柏拉图最初追求的理想国是让哲学家成为国王,让“哲学王”统治整个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让品质优秀、道德境界和智慧高的人来统治社会,这与孔子的德治思想是一致的。但是,经过在西西里的叙拉古实验,柏拉图的政治设想遭到了失败,当发现自己的理想国模式在现实中行不通时,他改变了以前所追求的哲学家当王的最高理想,转而求其次,也就是转到追求“次优状态的国家”的主张,那就是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乌托邦,也就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实现治理国家的目的。他认为法律是实现国家正义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法律篇》中他这样写道:“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3]柏拉图的这个转变非常重要,表明他从推崇以德治国到依法治国的转变。正像柏拉图设想的那样,西方社会的德治与法治最终走向了分离和分裂。在个人行为方面,内在的修养和外在的表现可以不一致,甚至在思想上可以犯法,但只要在行为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与世俗政治最终也相互分离开来,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世俗政治可以用外在的强制手段进行管理,而宗教信仰则通过个体内在的修养和规范达成,二者不相互干涉。这是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的特点之一,与中国崇尚德治、礼法并重的传统治理模式形成对照。
孔子也曾在一个小诸侯国鲁国实验过他的崇尚道德、以礼治国的思想,和柏拉图一样,最终也没有实现他的政治抱负。与柏拉图不一样的是,孔子自始至终都没有改变最初的理想和信仰,一直在坚持着他的“德政”理念,这使得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一直崇尚德治和礼治,而没有转向法治。孔子阐发的“礼仪”不仅是指个人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家庭、家族、宗族,乃至整个国家的行为规范,所以“礼仪”是上下贯通的,可见孔子所倡导的礼仪文化体现了一种整体观,这是把道德信仰与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的表现。
笔者认为,孔子的礼治思想更倾向于德治,他所倡导的礼仪规范既是一种外在的行为,更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内和外是一体的,不是分离和割裂的。他所强调的“礼仪”是由内而外的道德行为,道德与礼仪是贯通的。孔子以后的孟子则有舍弃外在礼仪形式,追求内在“仁义”的倾向,把礼仪内化为心理情感的准则[4]。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法家思想,法家强调外在的强制性,儒家侧重于内在的`道德自律,并强调内在的道德信仰要与外在的礼仪行为和谐统一。事实上只有内外合一才能够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这导致后来中国在治理社会上出现儒法并重的局面。前期儒家思想,也就是先秦时代的儒家思想是主张内外兼顾的,但是到了宋明时代,外来佛教主张内在的心性修养,强调向内求而不是向外求的修行路径,使儒家也开始追求内在的超越,这就使得传统的儒家礼仪更加注重内在的自省和自律,强调由内而外的思想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所以传统儒家礼仪文化更强调个体的内在规范及内在修养,而非仅仅看重外在的形式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