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忠”当作个体道德由之出发的、最本原的德性心理呢?这是一个必须要进一步追究的问题,不然,孔子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就仍然是无根之木。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孔子的整个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前提的问题。然而,对这种极其重要的、理论的形上前提,孔子本人(在《论语》中)似乎并没有论述。那么,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有没有形而上的前提呢?
我们认为,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是有着自己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其实,形而上的追问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或多或少、或明确或模糊地对面前的世界作出一定的形而上学的思考,更何况作为哲学家、思想家的孔子呢?然而,在《论语》中,孔子本人并没有阐述作为自己道德哲学之理论前提的形而上学观点。为什么呢?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恐怕就是,在孔子看来,自己道德理论的形上前提实际上早已被建立起来了,无需自己再重复或赘述。我们认为,孔子理论的这种形而上学前提就是孔子之前就已产生并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关于天人关系的自然主义的形上观点即“天人合一”理论,特别是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理论。(对此,本人另有专文论述)。
我们知道,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结论就是:道的规律是万事万物最内在的基本法则,它是通过自然界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事物的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状态,正是道运行的表现。老子认为,在行为方式方面应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类的行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实际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或让自己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之中就行了。
但是,我们应当承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所谓“自然”,实际上还是可进行两类分析的。首先,“自然”可以分为,属人的和不属人的两类。后者是外在于人本身的自然。这就是除人之外的万事万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前者是人本身的自然。人本身的自然是什么呢?它有可以分两类。其一,它当然包括作为物质个体的人本身的生命的自然。这是一种被动的或处于必然的因果关联之中的自然,它实际上与万物的生命的自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其二,这就是人之区别于万物而特有的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人性)或情感。情感是行为的动机。人的外在的行为正是在自己情感的推动下进行的。既然人通过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可以使自己的诸多行为走向成功,我们为什么不能“法取”我们自己的内在的自然呢?这正是人特有的“自然”。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我们得到的是“天之道”与“地之道”,法取(或顺应)人的这种内在自然,我们不就可以得到“人之道”了吗? 法取了天地之道,我们可以在与外在世界的交往中获得成功,法取了人之道,我们不同样可以避免人际之间的摩擦,实现人类集体的幸福吗?这种内在的自然不时同样重要的吗?“立天之道曰阴与阳, 立地之道曰柔与刚, 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易·系辞传》)可见,孔子的“人之道”的思想,其实是与老子天之道地之道即道的形而上学的思想一脉相承的。我们认为,孔子正是在老子关于道的形而上思想的基础上,抓住了“人的内在自然”,从而开拓了一片新的哲学理论天地——道德哲学,实现了对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继承与超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先秦关于“天人合一”的形上思想或老子的道的形而上学,正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形上前提。正因为孔子本承着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才会把人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心理状态即“忠”作为自己心理主义道德理论的出发点。
既然“人之道”就是效法即遵循自己的内在自然——人自己的内在情感或本性,那么实现这种“人之道”的基本途径就只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尽力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的情感或本性,这就是“忠”;其次,在“忠”的基础上,确定另一种对待事物的恰当的自然情感——那种人人都生而具有的“同情之心”,即“恕”;把“忠”和“恕”的情感付诸自己的行为实践,于是有了个体道德行为的基本的内在动力和实践法则;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恕这两种个体道德情感的推动下得以实践和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