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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农业物流的后发性

  我国的物流业起步较晚,近几年以来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但农业物流发展仍相对滞后,无论是在总体规模,还是在基础设施、物流技术、信息化水平、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后发性。我国当前的农业物流发展规模偏小,总体效率较低,落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物流发展水平。鉴于农业物流对于建设新型农村、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的高度重要性,政府应构建相应的农业物流支持体系,积极借鉴其他行业和产业物流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促进农业物流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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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管理支持

  我国目前的农业物流管理体制处于条块分割状态,整个社会范围内缺少一个宏观的管理协调主体。不同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农业物流管理机构在权利和责任上交叉重复,实行分段管理,造成农业物流过程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农业物流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国家成立务实、高效的农业物流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如全国农业物流系统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全国农业物流的组织和运行。农业物流领导协调机构可以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由农业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交通、铁道、民航、邮政、海关、质检、信息、财政、税收、国土资源、相关物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吸收相关农业和物流协会参加。农业物流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物流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农业物流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解决农业物流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从宏观上规范、引导、扶持现代农业物流健康发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农业物流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农业物流管理的联动机制;协助开展农业物流数据统计,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农业物流发展情况,对我国农业物流发展进行预测和预警。

  (二)法律制度支持

  现代农业物流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我国现有与农业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农业法、交通运输法、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建议国家在加紧社会物流立法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农业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完善。虽然不一定要为农业物流单独立法,但可以在物流法框架下对其做一些具体规定:一是有关农业物流主体的规定,用于确立农业物流主体资格,明确主体权利义务,规制农业物流产业的进入与退出;二是有关农业物流行为的规定,用于调整农业物流主体从事农业物流活动的行为;三是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用于调整国家与农业物流主体及农业物流主体之间的特殊市场关系;四是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用于调整国家、农业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五是有关农业物流标准的规定,用于统一我国农业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并促进其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必须系统、有机地统一于其他一系列法律体系,如农业法律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物流法律体系、政府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等,避免不同体系的矛盾和抵触现象。

  (三)财政政策支持

  在我国农业物流发展,政府的财政支持尤为重要,因为我国农村的现状决定了光靠农村自身积累是无法完成现代农业物流建设这个系统工程的,而农村以外的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对农业物流的投入也非常有限,并且对于一些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农业物流公共品也应由政府来投资。建议在国家与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拨付款,设立一个农业物流发展专项基金,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农业物流的发展给予特别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用于:农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粮食储备物流系统和全国重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农业物流信息体系与标准体系建设;冷链物流、心城市配送心、应急物流等示范工程;农业物流技术的研发推广;农产品加工增值与检测系统建设;农业物流人才培育与国际交流等。另外,对于物流企业在农业物流急需设施和关键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或资金上的财政担保。在税收政策方面,从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由现行的营业税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并尽快推行燃油税改革。对于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可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以减轻园区的土地开发成本,如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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