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论文格式

论文格式(附范文14篇)

253 阅读33 页
论文助手微信号: bylw8com 论文客服QQ:3346581880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并没有对跨国网购的支付安全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制,而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制制度,这就存在着适用上的漏洞问题。

  另外,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从事跨国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物流公司需要将相应的信息通过联网的方式与海关方面进行对接,并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货物编码和物品税号等信息。该公告将对海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提供鉴别上的帮助。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在消费者进行海淘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假冒伪劣的产品,或者遭遇包裹遗失、毁损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遇到以上纠纷时,若消费者完全不采取措施,则其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但根据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海淘消费者面临的维权之路仍然是任重道远。下面笔者将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1.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以及调解、和解等方式。

  海淘消费者一般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考虑是诉讼成本的问题。其次,海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出卖人的信息予以确定。而海淘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发生在网络上,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海淘消费者较难获取到出卖一方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再者,海淘消费者若要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则其将面临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性问题,不利于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后,基于海淘纠纷是发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因此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还可能存在争议。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海淘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时,不会倾向选择诉讼这一救济途径。

  就仲裁来看,同样也是当事人所较少采用的救济途径。理论上,只要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满足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要求,即可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实践中,海淘纠纷当事人之间基本不存在达成相应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满足提起仲裁的要求,在仲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与诉讼中类似的问题,并且在最后仲裁结果的执行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障碍。这种情况下,由于纠纷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仲裁的执行需要国家间存在相应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任一国家对仲裁执行结果的不配合,都将造成仲裁执行困难的问题。

  而调解、和解等救济解决方式,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之间语言不通等原因而无法达到很好的协调效果,且海淘消费者并不掌握出卖人除交易沟通账号之外的其他联系方式,一旦出卖人在纠纷发生之后选择逃避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一方将很难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与出卖人进行沟通。

  2. 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还存在若干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这类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海淘网站本身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ChinaODR、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以及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等。

  其中,海淘消费者较倾向于选择海淘网站自带纠纷解决机制或者通过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来维权。出现纠纷,首先选择向海淘网站提起纠纷解决请求,是较为便捷的做法,一旦网站认定出卖人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海淘消费者可以很快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在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上,通过组织消协等第三方来对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进行协调,能够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因而为海淘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与此同时,ChinaODR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却鲜有人问津。究其原因,除却纠纷解决的成本问题之外,消费者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存在质疑也是其不选择该救济途径的原因之一。

  三、 相关规制建议

  (一) 完善立法,加强合作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并不具有针对性。据此,我国法律应增加对于海淘活动的相应规制内容:

  1. 信息披露。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国内加工厂经过劣质加工制作而成的山寨商品,通过运送出国,再经由海淘消费者海淘回国的情况,以及海淘消费者误入钓鱼网站而被骗取大量财物的案例。考虑到海淘消费者不易对海淘网站的正规性进行判断,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机构应当标识出符合要求的海淘网站,供消费者查询,从而到达有效监管海淘网站的效果。

首页 上一页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4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