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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消费者知情权作进一步的要求。我国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已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作了规定,但其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同时也没有对跨国支付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笔者建议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问题上,应当更为具体地进行表述,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 防范信用卡被盗刷情况的发生。由于海淘当事人的信用卡相关资料会提供给国外一方当事人进行操作,而国外的信用卡支付系统的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持卡人输入密码,因此较容易产生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发生。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后,将涉及到举证维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需要提前对信用卡的盗刷问题进行防范规制。举例来说,法律可以规定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增加多种验证方式,以确认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消费等。

  4. 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今年来,随着海淘在新一代年轻人之间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商品开始横行。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不够,现有的赔偿标准尚不足以对不法商人构成威慑。实践中,考虑到违法成本不高,许多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提高对于制假卖假等不法行为的赔偿标准,以达到维持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完善本国立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合作。前文中已反复强调,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其发生纠纷之时,将会涉及到各种诸如法律适用问题等难题。若该国与国之间没有加入到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将会非常不利。

  另外,若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问题达成一个统一的规则,将大大促进海淘活动中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

  (二)加强政府监管

  从法理上看,海淘活动是一种正常的私法活动,理论上不应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出于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一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上,在发生纠纷之后,仅靠海淘消费者一己之力,较难进行很好的维权。基于此,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助管理措施,以保障海淘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首先对海淘过程中的跨境电子支付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决定了它在简单适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时表现出不协调性,并造成其在外汇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由于它提供服务性质的模糊性,使得跨境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金融消费者”式的保障。 实践中,由于对于跨境电子支付的监管职责不明,存在不法分子通过此途径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情况。同时,若对于跨境电子支付问题放任不管,则海淘消费者在跨境电子支付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能会被利用,严重的可能还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引起重视。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该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严格界定和审核第三方支付厂商的从业资质、业务流程以及收费制度。

  综上,我国目前的海淘模式之下,尚存在法律规定欠缺、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风险,需要通过对立法加以完善、加强相关国家以及地区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监管等途径来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海淘消费者在海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的论文 4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研究

  摘要:电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对国内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关研究学者日益重视对电商服务业产业方面的研究,以期进一步促进电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因此,本文结合电商服务业产业来探讨其结构组成,并且浅析其发展历程,从而为进一步促进电商服务业产业发展探索相关途径,由此为国内经济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发展历程

  美国最早依据信息技术优势迅速实现全球电子商务,尤其在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后,世界各个国家均对电商引起高度的重视,纷纷加入发展电商行业中,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促进电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并且服务业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好。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晚,以至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尽管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电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水平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本文基于我国电商服务业的起源及其涵义来探讨电商服务业产业结构,以及其发展历程,并且就国内电商服务业产业发展现状分析其中阻碍影响因素,以期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及建议,进一步促进电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提升其综合竞争能力并顺利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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