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
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注意: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
4、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日益增长,应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是我们现在征管工作中较难的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对具体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不断的探索,正确引导我们征管工作的开展,力争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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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大成.《高级财务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2008(4) 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和对策论文 篇5
摘要: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烟草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对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本文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对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烟草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关键词:烟草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核算
烟草行业自2015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各企业认真执行准则要求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账务处理程序,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但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由于烟草行业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对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年末决算时,不同企业间的类似事项在递延所得税确认方面出现差异,有时甚至与参加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争议,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
(一)应付工资余额
由于烟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很多企业年末“应付工资”科目都有余额。产生余额的原因要么是当年工资计提数与发放数不一致形成,要么是以前年度发放数与计提数不一致滚存下来的金额,不论哪种情况形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提取没有发放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应付工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