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给予特定的权利人名称,填写地籍调查表,不必填写申请表。如道路等权利人统一按归属到“登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3、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因危改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造成成片用地现状发生显著变化的宗地重新进行调查。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并已确定使用权人的,要重新地籍调查,进行现场指界、测量;已经登记发证且测量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引用登记发证成果;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但尚未确定使用权人或者即将拆迁的区域,可暂时按照拆迁地块外围界线确定权属界线,按照地形地物范围划分为一宗地或几宗地进行处理。
4、特殊情况
由于此次调查工期紧、任务重,对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街坊内个别宗地发生变化的,可暂时不进行调查,直接按照原城调成果进行数据处理,待日后日常发证时再进行变更处理。
2.5.2地籍编码体系
1、本次地籍调查采用5级,14位编码,即:区(2位)、街道(2位)、街坊(3位)、宗地(3位)、为和登封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保持一致加注“0000”。
编码规则为:
—————————
区 街道 街坊 国有土地 “0000”
使用权宗地
2、国有铁路、公路、水域等国有公共用地被街坊分割后单独设宗,并按以上规则统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共有权利人情况栏填写不下时在“备注”栏中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没有的此栏填写“无”。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由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土地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界址点号、界标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置。
相邻宗地权利人及宗地号:填写邻宗地的宗地编号;没有相邻宗地时,填写道路、河流等地理名称或按“宗地四至”填写。
指界人姓名:个人指界时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按手印);单位指界时核验指界人身份,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公章)。没有相邻宗地时,不用签字盖章。
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一栏按不同情况填写,地籍测量记事一栏由测绘人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填写地籍调查结果。
3、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2)、填写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每宗新增或变更的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4)、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图形由铅笔绘制;
4、绘制宗地草图的内容和要求:
(1)、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所在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际资料,地籍调查人员在现场绘制,必须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宗地草图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不能涂改,只能划改。
(2)、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清楚,注记字头大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部位移位放大处理。宗地过大的草图另加附页绘制。
(3)、宗地草图的内容要求如下: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
本宗地的门牌号;
宗地的外围轮廓线及文字说明;
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相关信息如“层数”等;
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和权利人名称;
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指北线、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填写的内容。
2.6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
2.6.1目的和任务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目的是对土地利用地类及其界线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