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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界址点;

  (5)各级控制点;

  (6)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地类界线、栏栅、铁丝网、道路、绿化隔离带、沟渠、坡坎等;

  (7)数学基础与整饰。包括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比例尺及其它图幅整饰等内容;

  (8)其它注记。如路名、单位名和河流名称等。

  (9)不依比例尺的图形符号、点状符号、地类符号。

  2、分幅地籍图的编绘与整饰要求:

  (1)当宗地界址线与行政界线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在地籍图上只绘制高级界线。行政界线与宗地界址线的级别依次为:区行政界线、街道行政界线、街坊界线、界址线、其它地籍要素界线;

  (2)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0.3mm的红色实线表示,争议界线用红虚线表示;

  (3)地籍图上不注区编号,只注记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街道号、街坊号注记在图幅内有关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街道名称注记在图幅内街道行政界线内的适中部位;

  (4)宗地号和地类编码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主要地类编码(只表示至二级类),并注记在宗地内适当的位置;

  (5)具有权属界线标识意义的垣栅、房屋、沟渠、坡坎等地物,必须按照其权属状况表示。

  2.7.3宗地图

  1、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原则上从地籍图上复制,主要由软件功能自动生成。根据宗地大小和内部建筑物、构筑物形状、大小与稀疏程度,分别生成不同比例尺宗地图。图纸大小分为A1、A2、A3、A4四种规格。

  2、生成的宗地图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做到点、线清晰,各种注记清楚,宗地四至关系正确。

  3、宗地图内容包括:地籍编号、地类号、宗地面积、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名称、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相邻宗地地籍号、相邻宗地名称、宗地关系示意线以及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

  2.7.4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包括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街坊土地利用现状入库数据。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依据是街坊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将各审核无误后的街坊图进行拼接后分幅,再根据图形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及图面承载能力分别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其规格为40cm×50cm。

  1、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

  (1)、行政界线。包括区行政界线、街道行政界线和乡镇名称;

  (2)、街坊界线和编号;

  (3)、界址线;

  (4)、地类图斑界线;

  1.对界址点变化不大的宗地(如门墩、错拐),可在原地调表上进行加点补充,并在记事栏中注记清楚。

  2.对一部分界址点发生变化的宗地(如扩路等),在新地调表画草图时,可只画界址线,标明界址点,宗地内地形地物未发生变化的,不画宗地内地形地物,在记事栏中标明:“宗地草图内所有地形地物要素延用原地调表”。

  3.对变化教大的宗地,,必须填新地调表,画宗地草图,重新指界。

  2.8.5内外业对比

  将内外业核实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权属、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通知相关权利人提交权属来源资料及进行指界,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1.权源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可由以下部分组成

  建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征收、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批准的转让合同;

  建国初期接收、沿用、购买土地的文件;

  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权属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

  建国以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有关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调拨、调整文件;

  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土地调节协议书;

  建国以来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的文件;

  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政府部门关于地产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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