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关于酒店住宿的格式条款中常见的——本次行程中,旅客住宿酒店为“三星级标准”,该格式条款会令误导游客认为住宿的是“三星级酒店”。其实,“三星级标准的酒店”和“三星级酒店”完全是两码事;“三星级标准酒店”只是指按三星级的标准而建的酒店,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星级酒店。
再如,在关于旅游时间的格式条款中,旅行社的“五日游”,但却夜晚出发清晨返回,行程无形中被缩水两天,旅游者的实际旅游天数仅为三天。
4、内容不明确的格式条款
某些格式条款,内容不够详细,这就给了旅行社更大的随意操作的空间。
例如,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的交通工具为“汽车”,那么实际是一般旅游汽车还是豪华大巴?再如约定的住宿标准是“招待所”,那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呢?还有关于餐饮标准约定的是“八菜一汤”,那到底是多少个荤菜,多少个素菜,以及是什么标准的汤?
三、关于规范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目前,为了弥补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条款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法规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对格式条款的统一管理。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格式条款法。
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审查,并决定其效力。法律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应予以禁止,不允许此类免责条款出现在旅游合同中。
2、加强行政规制,要求旅行社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具有标准格式的合同规范版本
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都应该使用旅游局所制定的具有标准格式的合同规范版本。如果双方能够自觉遵守,当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纠纷。但目前各旅行社是否使用旅游局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建立在旅行社意愿的基础之上;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旅行社以旅游局所提供的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满足旅行社的要求为由,旅行社则不采用旅游局标准合同。而旅行社重新所制定的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是经过专业法律人员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后拟订的,将旅行社的义务和责任限定在最小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强制要求旅行社使用旅游局所制定的具有标准格式的合同规范版本,不允许旅行社擅自增加格式条款。
3、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监督力量
全国各个城市均设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也都开通了旅游投诉电话。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了解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游投诉电话的旅游消费者很少。许多游客在出现旅游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打电话到旅行社投诉;但在纠纷出现时,打电话到旅行社投诉这一途径的处理效率是比较低的,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旅游纠纷。全国各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景区景点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组织旅游咨询会、发放提示手册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理性、正确、快速处理旅游纠纷的途径。
4、明确服务标准,制定内容详细的格式条款
由于行业标准化的缺失,旅行社服务一直存在着不够透明、不够规范的现象。2019年6月,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家旅游局确定的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之一。由此可见,虽然旅游服务是无形的,但仍然可以最大限度地明确服务标准。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服务标准,制度内容详细的格式条款,就是旅游服务标准化的途径之一。通过制定内容详细的格式条款,避免旅行社有随意操作的空间。例如,关于旅游六要素的“食住行游购娱”,要尽量明确其标准,最大化地量化、细化其标准。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旅游合同中常见的易于引起纠纷的格式条款的类型,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等各方面加强对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旅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