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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性格行为存在缺陷。由于正常的家庭心理环境的缺失、农村教育环境的不理想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渗透,使得留守儿童构成了典型的个性特征和行为缺陷。集中表现为:任性、郁闷、敏感、不安、胆怯等。祖辈的溺爱,造成留守儿童我行我素、固执倔强、情绪波动大、爱发脾气等不良性格。在学校常常表现的不合群、易嫉妒、叛逆心理严重,不能与老师和同学和平共处。而且由于留守儿童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使其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很多儿童由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当而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混在一齐,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调查显示,留守儿童中遵纪守法表现较好的占17%,一般的占65%,差的占18%。

  3、安全方面得不到保障。面临拐骗、打架、斗殴、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由于学校与家庭之间安全纽带衔接不上,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留守儿童年幼无知,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防护潜力,导致留守儿童伤人或被伤害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政府、社会关注不够。留守儿童在成长期需要家庭、社会的关爱和引导。目前他们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阶段,缺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准确决定,没有父母在身边交流、教育和疏导,让他们面临了更多的疑惑和不安,目前社会上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未构成有效的管理机制。调研发现,教育、民政、关工委、团委、妇联等部门虽采取了必须的措施,开展了一些关爱工作,但覆盖面还是很小。如:学校尚未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村委会也没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尚未进行政策性的思考等。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原因。城乡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打工的农民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给予照顾。原因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制度相伴而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需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构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资料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2、家庭原因。在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市里务工谋生。他们期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期望给下一代成长带给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取前者。这其中,既有生活压力的原因、也有教育意识的`原因。但不同原因导致的结果却是相同的,即:使儿童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在流动——留守——流动的变动中长大,同时,从家长自身来看,家长的教育潜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构成落差。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和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而留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忙于操持家务,对孩子的教育关注仅限于让孩子完成作业,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家庭不能充分给予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知识上的解答。

  3、学校原因。从学校教育来看,课程设置与留守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和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忙与疏导,需要透过教师、透过群众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构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老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这些教育资料不但对留守儿童是必要的,对生活在社会飞速变化,媒体迅猛发展这一时代的所有儿童都是必要的。

  二、对策和推荐

  1、从社会职能上,要进一步构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切实担负起职责。一是要提高认识,把留守儿童教育成长问题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构成多部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利于留守儿童教育成长的政策,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三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引起全社会重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四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宣传部和精神礼貌办要加大力度,引导和教育人们提高关爱留守儿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和教育外出务工家长转变家庭教育理念,强化监管职责;教育部门要构成教育保护合力,出台相应的关爱和保护政策与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强化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监管和教育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净化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司法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民政部门要关心贫困留守儿童的生活,把贫困留守儿童列入救济对象;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在向留守儿童开展献爱心及“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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