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普查员登记普查表时,先登记户记录的各个项目,然后按照户记录中“本户应登记人数”,逐人逐项登记人记录的各个项目。
5、登记时,如有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在入户登记时要注意:
(1)如发现该户为空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的备注栏内注明“该户为空户”。同时,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也不得使用该户的“户编号”。
(2)如发现某长表抽中户经确认后,该户不是参与长表抽样的户,按该户的特性给予相应的“600”以上的“户编号”,并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同时,将变更的情况在《户主姓名底册》相应的备注栏注明。同时,该户的原“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不再使用该户的原“户编号”。
(3)如发现该调查户内还有其他户,且该户为登记普查表短表的户,该户继续登记普查表短表,户编号不变;其他户也登记短表,并将相关内容补填到《户主姓名底册》最后位置,同时,按顺序编写“户编号”。如该调查户为登记普查表长表的户,处理方法同上。
6、在一个普查小区内,登记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的户是分别独立的,两者不许交换登记。
7、对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普查指导员负责组织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
(四)普查表填写方法
1、普查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签字笔尖要保持圆润、书写流畅,防止污损、划破或戳破普查表。
2、普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及建筑物编号。
3、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4、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表可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境外人员普查表,也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5、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6、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姓名和民族直接填写在红色方格内,每个方格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先填写在红色方格后或上面的横线上作为预填,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入红色方格中,每个方格填写一个字,根据方格数目填写相应地址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行业和职业直接在栏目下方的空白处填写文字。
如果填写错误,要采取正确的修改方法。第一,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横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第二,数字或红色方格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第三,红色方格内文字书写错误。姓名或民族书写错误,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红色方格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地址(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书写错误,将错误文字用四横四竖划去,在后面空白红色方格内重新填写,若没有空白的红色方格则无需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