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姜宁,牛永洁.Web数据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以淘宝网为例[J].计算机时代,20xx(7):49-52.
[2]王红玉.数据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xx(3):49-51.
摘要: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市场交易模式, 为维持市场交易秩序, 民商法应随时代进步做出改进和调整。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对策进行研究, 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从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塑、交易安全和交易纠纷解决对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 探讨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民商法; 创新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盛行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时代趋势, 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购物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但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人们也面临着新的交易风险和交易纠纷问题。而传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型领域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难以为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保障。因此, 在电子商务时代下, 必须以更加开放和前卫的态度, 对民商法作出创新, 从而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
我国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领域的发展已经走在世界前列, 对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变革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面对商品信息发布、交易谈判、合同履约、索赔补救等全程电子化交易流程, 民事法的监督和管理仍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在探讨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前, 首先应明确目前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 找到存在的不足, 并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把握好民商法创新和调整的方向。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1) 商品信息发布及客户查询阶段, 该阶段属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前准备工作, 往往决定了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从买家角度来看, 买家需要制定购物计划, 明确自己所需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范围, 然后登陆各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搜索自己所需的商品。从卖家角度来看, 则需要做好商品信息发布工作, 对商品进行科学分类, 并突出每种商品的特点, 从而吸引卖家购买。在此方面, 民商法应对买家的购买资质以及卖家的商品信息真实性作出规定[1]。
(2) 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 通过买卖双方的共同协商, 确定交易细节, 明确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协商妥当后, 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落实各项交易条款。在此方面, 民商法要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3) 合同履行阶段, 这个阶段往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参与, 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包括银行信用机构、货物运输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税务机构等。此外, 在此阶段买卖双方还要交换各种电子票据和证明材料, 办理交易手续, 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货。由于该阶段涉的主体和交易流程较多, 而且多数环节仍基于网络形式开展, 对民商法内容的全面性有较高要求。
(4) 电子支付和索赔补救阶段, 在电子交易合同中, 有关于索赔补救的约定, 从而保证交易中受损失的一方能够得到一定赔偿。电子商务有货到付款和先付款两种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并借助网络金融平台实现收付款,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 则根据合同预定履行理赔责任。民商法对电子支付规则和理赔环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2]。
二、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其快速发展对民商法带来了强烈冲击, 需要不断考量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的适用性。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 民商事主体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公司、物流配送公司等。新型主体的出现也引发了新的法律责任问题, 需要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资格认证, 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但在现行民商法中, 缺少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主体责任定义不清晰, 对民商事主体的资质认证方法仍采取传统物理主体的认证方法, 难以对电子商务主体做出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