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务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基于互联网实现, 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并采取电子支付方式, 这种虚拟交易行为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作出规定, 但在民商法中, 仍以传统书面合同形式为主, 并以此为基础对各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 这使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3]。
三、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
(一) 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塑
相比于传统交易市场,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地域特征, 主体经营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经营更多的产品业务, 销售范围可以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在这样大规模、大范围的电子贸易活动中, 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明确规定, 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交易纠纷, 而且运用传统民商法的条款难以有效解决。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民商法对民商事主体的界定方法与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民商事主体界定不同, 因此, 必须对其相关条文作出创新和调整, 从而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在此过程中, 首先应明确电子交易中的新型民商事主体, 承认其法律地位, 并对其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民商事主体多数是虚拟主体, 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的不同在于采用虚拟数据进行交易, 在身份辨别等方面都较为困难。因此, 对电子交易民商事主体的确认需要有技术支持, 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网站均有证书认真, 可以作为证明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方法。个人认证则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实名认证机制以及银行开办网银业务时的实名认真实现。在确定电子商务主体身份后, 可以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要求, 制定电子商务准入机制, 从而改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为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
(二) 基于交易安全的纠纷解决对策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在现阶段的民商法调整过程中, 应更加重视安全防护工作方面的建设, 只有做好安全防护方面的规定, 才能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事主体合法利益提供保障。交易安全永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 是由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才能促进其更加繁盛的发展, 这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的基本任务。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域名逐渐成为企业的一种商业符号, 其价值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当, 企业在拥有专属域名后, 可以确保自身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而其它主体冒用企业域名, 则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时, 首先应获得域名专用权, 包括其使用性, 这不仅可以增加电子商务主体的标识性, 而且可以确保企业的交易业务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纠纷。
(三) WTO平等中立原则的践行
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新型交易纠纷中, 民商法要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就要结合WTO中制定的基本商务贸易规则, 实现与国际规则的良好衔接。保持法律创新与国际法律的协调性, 形成一种规范化的商务行为约束机制, 促进国内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的接轨, 真正实现跨地域贸易。这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在此方面, 联合国贸法会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定中明确指出, 电子交易双方可以针对交易细节进行具体协商, 共同制定具有法律效益的电子交易合同。这项条款体现了法律自治的原则, 在我国的民商法调整过程中, 也应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以及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的适用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从事着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活动, 在各个参与环节, 民商法都要秉承平等的态度, 不能对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方民商事主体有所偏护, 从而实现平衡发展和利益供应。因此, 应践行WTO中的平等中立原则, 做到媒介中立和主体中立。民商法应给予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不同媒介同样的地位, 充分发挥每一种媒体平台的作用, 提高电子商务信息的流通性。对不同的民商事主体, 应保持平等的态度, 无论是国外主体还是国内主体, 都应根据立法原则, 给予其同等保护。
(四) 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来看, 许多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在互联网上进行, 具有虚拟性特征, 该特征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交互性, 同时也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管增添了难度。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环境, 尽快弥补目前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网络的虚拟性提高了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品交易速度, 具有传统商务不具备的优势, 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其虚拟性特点, “钻法律空子”, 从事网络诈骗等活动, 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 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中, 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合法性作出保障。比如在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凭证, 与消费者签订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合同, 而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 发生交易纠纷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 电子商务平台也面临着遭受病毒和病毒攻击的风险。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 不仅能要对各种电子交易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划分, 而且要完善监督和制裁措施, 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