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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融资租赁也是中小企业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一些国外的先进设备,及时得到国外的先进技术的指导和支持,相当于间接地利用了外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又一个新的渠道。

  同时,融资租赁在企业运作实践中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具有缓解债务负担、还款方式灵活、资金使用效率高、盘活存量、加速折旧、优化财务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增强资产流动性、强化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最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更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改善财务结构、平衡利税、积累发展资本等有着其他信贷支持方式所达不到的效果。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新模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它将填补其他金融服务的“空白”,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一片广阔的天地。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企业仍面临着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其中房地产企业一项主要的融资目的就是购买建筑设备,融资租赁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是融资和融物的有机结合,且融资成本较低,它将在解决房地产企业发展资金紧缺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研究综述(前人的研究现状及进展情况):

  1、国外研究:

  融资租赁又称为金融融资,是20世纪50年代最早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在西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首先发展起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

  在西方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为德国学者Ebenroth所提倡,他认为,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件仅限于担保利益,着眼于此,则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公司不负交付义务及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件一切风险等,均可得到合理解释;考虑到这种经济背景,则融资性租赁非常接近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其区别仅在于融资性租赁合同没有用户将最终取得所有权的预定,但这一预定也只是出于税法上的考虑而控制所有权向用户的移转,租赁公司并没有作为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融资租赁交易的负担分配表现为特殊的三方面关系,由此导出协调买卖法的规定,将融资性租赁契约分析为一种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要使买卖法规定的适用正当化。

  “典型租赁契约说”为德国学者Flume所倡导。该学说认为,因为租金不是租赁物件的对价,而是租赁物件使用的对价,所以,融资租赁交易是以物的使用为目的,而不是以物本身为目的。其不同于买卖契约,因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主处于类似有物权期待的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此相反,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并不具有支配物权的利益,仅有关于使用的债务法上的权利。所以,不应将融资租赁归类于买卖契约,而应将融资租赁解释为通常的租赁契约。

  现代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已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性质的交易的观点开始为人们所接受,其重要标志是罗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制定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在这一前提下一些代表性观点有:

  著名租赁专家阿曼波先生认为:融资租赁业务金融方面的功能已从简单的融资功能扩展为全方位的金融功能,这是租赁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目前,国际租赁界一般认为,现代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论述,著名租赁专家克拉克概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向工业提供融资;其它投资因素;对工业的一般协助;支付平衡方面。克拉克认为:“虽然热衷于租赁的拥护者可以夸大其影响,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租赁确能够给资本设备使用者带来莫大的好处,并且在资金分配、资本形成方面成为一个强大有力的因素。租赁业务完全为取得资本设备提供融通资金,从而使工业享有充足的投资来源。”

  2、国内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融资租赁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被引入中国,并逐渐被中国企业所接受,但在中国仍然发展缓慢。我国学者在企业融资租赁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们分别从风险与实务、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作用和优势等方面做了详实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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