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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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诸如土地利用规划、征地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耕地的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制度、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及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努力地建设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制,但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制约了当前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1我国土地管理法概述
1.1我国土地管理法性质
在我国,土地不仅仅承担着生产资料的功能,它同时也肩负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只要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还在持续发挥作用,那么土地管理法的性质就不会那么简单、单纯。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同时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单纯用民法观点,亦即私法观点,或者是物权法的观点等来理解认识土地管理法都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土地管理法从全世界来看都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其一,土地管理法要对法人以及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界定,其二,政府公法始终会对土地权利行使人行使其相应权利是进行监督管制。在西方国家中,土地立法的特点是私法公法化,然而我国走的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但是殊途同归,最终的结果依然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土地管理法。
1.2我国土地管理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于1986年6月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全面调整土地关系及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该法分别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耕地保护、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土地管理逐步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时代,具有里程碑一样的重大意义。
然而土地管理法颁布不久,人们就发现其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在配置制度下无限期、无补偿、无流动的划拨使用,使得土地丧失了土地应有的资产特性,于是在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使我国土地正式走入市场化的道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的乱占滥用现象十分严重,大量耕地没有得以有效利用,于是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从立法思想上对土地利用方式及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变,将保护耕地、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纳入到我国的基本国策中来。20xx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从保护农民基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强调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以及补偿。此次修改为今后的调整提供了很多指导性原则,可以说是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
2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编时间短,再加上存在科学论证不足,导致了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行政规划以及招标拍卖等方式来配置土地资源,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这些无成本的方式来随意配置国有土地,亦可以说是通过合法的卖地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来源,扩大政绩或者是增加个别政府官员的不正当收入,这样就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闲置甚至是破坏性开发利用,并且也容易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事实上是不利于社会的科学持续发展的。
2.2失地农民利益保护方面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不利于保护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土地征用补偿仅仅对土地原有的.农地生产功能进行补偿,然而忽略了对社会保障功能方面的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也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及范围,而跳过了市场决定机制。事实上,农用土地转换为非农用地后,其价值上涨的幅度很大,但是失地农民依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是享受不了土地上涨部分收益的。土地管理法中除了存在征地补偿不足的问题,还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合理及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公共利益概念被无限放大,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扩大到非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都囊括在公共利益中来。以上种种都表明我国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