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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正文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不合格的工程的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旧的社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运行,新的社会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律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同时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造成机会;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不合格”工程。

  严肃查处围标和评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数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有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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