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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墨子的“兼爱”思想,仅是一种主观美好的愿望。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墨子忽视了现实存在的阶级利益对抗的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原因,企图以道德的力量来改造社会,缺乏现实的可行性。而且。“兼爱”思想触犯了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并不符合上层贵族的利益。必然不被上层统治者所允许和采纳.这与其后来思想的湮灭不无关系。

  二、“尚利”、“贵义”的功利主义原则

  墨子讲求“爱人”,有着“利人”的内容和目的。墨子提倡“兼爱”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爱利”。因为爱人若己,则天下太平,人民安居乐业,这就是大利;如果自私自利、互相争夺,甚至发生战争,这是大害。所以,“兼相爱”与“交相利”是紧密联系而同一的。墨子所推崇的“利”并非单纯的物质利益。而是“利”与“义”的统一,既包括具体的“天下之利”、“他人之利”。又涵盖众多属于社会理想的“善”的范畴。

  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把实行仁义道德看成是天下第一位的大事,把“义”视为最为贵重的东西,“义可以利人,故日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义”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可以利人、利天下,是达到利人、利天下的手段,凡是符合“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而“亏人自利”、“害天下”的行为,则是“不义”。这里,“义”即包括兼爱原则,也包括“忠”、“惠”、“孝”、“慈”等道德规范。

  墨子认为。实行“兼爱”就应该给人民以实际的物质利益,解决人民迫切的生活问题,“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反映了劳动人民反对压迫,要求生活保障的心声,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利互惠的传统美德。墨子后学以“利”来给“义”下定义:“义,利也”(<墨子·经上》),用“利”来规定“义”的内涵,把仁、义和爱的道德观念同利益、功利联系起来,表现了墨家义利统一的思想,是对孔子思想的扬弃,克服了君子只讲“义”不讲“利”的虚伪性,从而勇敢地正视“利”,使“义”、“利”二者从对立走向了和谐统一。

  三、“合其志功而观”的道德评价原则

  “合其志功而观焉”是墨子对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志”,行为的动机;“功”,行为的功效。墨子认为,评价一个人或一种行为,应以结合动机与效果为原则。《墨子·鲁问》载,鲁君问墨子:“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墨子答说:“未可知也。或所为赏誉为是也,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铒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钓鱼的人在钓鱼时谦恭谨慎,并非为了喂鱼食物,而是为了吃鱼;以小虫为饵,并非是爱护老鼠,而是为了杀它。因此,要从动机到效果统一的过程来确定一个人的行为。而在行为的结果尚未出现时,应以动机(意)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墨子·耕柱》载,巫马子说:“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墨子在这里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说明了在利人的效果还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动机是衡量一种行为善于恶的标准。捧水灭火是出于爱人的动机,这种行为是善的;添柴拨火是出于害人的动机,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墨子首先提出志、功这对范畴。虽未深入展开,但对两者关系以及如何应用这一道德评价原则作出了比较正确的回答,为后来正确的理解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提供了前提。具有理论先导作用。

  总之,墨子的伦理思想反映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在先秦思想中独树一帜,代表了一个时代的高度。有着丰富的内容和重要的价值,值得我们不断的挖掘和借鉴。

  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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