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监理投标人诚信档案,实施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减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在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的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饯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三、结论
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防止呈现假投标的成绩;完善招投标法,跟绝“权利标”,“关系标”的呈现;优化开标方式,简化开标顺序;健全工程监理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成数字化体系,进步任务效率;增强监视监管,使之标准运转;严厉遵守修建市场审批管理,增加风险,推进中国修建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快、更安康的开展。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吴胜男、罗世荣、宋宗宇编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王瑞芝编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诸如土地利用规划、征地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耕地的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制度、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及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努力地建设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制,但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制约了当前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1我国土地管理法概述
1.1我国土地管理法性质
在我国,土地不仅仅承担着生产资料的功能,它同时也肩负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只要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还在持续发挥作用,那么土地管理法的性质就不会那么简单、单纯。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同时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单纯用民法观点,亦即私法观点,或者是物权法的观点等来理解认识土地管理法都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土地管理法从全世界来看都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其一,土地管理法要对法人以及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界定,其二,政府公法始终会对土地权利行使人行使其相应权利是进行监督管制。在西方国家中,土地立法的特点是私法公法化,然而我国走的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但是殊途同归,最终的结果依然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土地管理法。
1.2我国土地管理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于1986年6月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全面调整土地关系及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该法分别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耕地保护、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土地管理逐步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时代,具有里程碑一样的重大意义。
然而土地管理法颁布不久,人们就发现其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在配置制度下无限期、无补偿、无流动的划拨使用,使得土地丧失了土地应有的资产特性,于是在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使我国土地正式走入市场化的道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的乱占滥用现象十分严重,大量耕地没有得以有效利用,于是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从立法思想上对土地利用方式及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变,将保护耕地、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纳入到我国的`基本国策中来。20xx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从保护农民基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强调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以及补偿。此次修改为今后的调整提供了很多指导性原则,可以说是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