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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公司奖惩制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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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人离关电关水,严禁公物私用。

  七、奖励制度(员工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三种,但得酌情并用)

  1、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2、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

  (1)、对于管理制度或技术等事件,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者。

  (4)、举出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者。

  (5)、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3、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时间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八、纪律处分(本公司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雇四种)

  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2)、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者。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8)、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证者。

  (9)、破坏环境卫生者。

  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导致公共财物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未经允许擅自携带外人如工作区参观者。

  (5)、携带危险物品入工作区者。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工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者。

  3、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

  (1)、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违反公司规定带出物品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拒绝听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8)、违反安全规定措施导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4、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解雇。

  (1)、盗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5)、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6)、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7)、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者。

  (8)、就职期间在外从事同类行业者。

  (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0)、在公司内赌博者。

  (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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