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论文文献综述
本文献综述从非法行医罪本身出发,首先介绍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医生执业资格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第三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第四部分探析非法行医罪的有关疑难问题。
1、 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
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欧阳淘在《易混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张明楷则主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杨彩霞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曾朝晖在《危害公共卫生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提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从而未取得医师资格者;二是虽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者;三是未经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行医者。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的定义,有利于确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而有利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2、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如刘生荣);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如梁华仁);邵山则在《论非法行医罪》提出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1)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论述,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代表性的观点:邓又天在《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希慧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中提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医是非法的而仍予以实施。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江礼华在《刑法新增罪的司法认定》中主张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 实际上,我国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比较一致,大都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是两者兼具?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2)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学术界也有3种不同的观点:张明楷的《刑法学》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刘四新在《刑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杨清、于定明等人则认为本罪的“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4、 非法行医罪的疑难问题
(1) 情节严重的含义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情节严重”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张明楷认为“情节严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陈兴良认为犯罪情节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犯罪情节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反映犯罪的严重性;刘艳红在《情节犯新论》指出情节严重既可能是指主观方面的恶性极其严重,如动机极其卑劣,也可能指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手段极其残忍,还可能是指犯罪主体,如屡教不改等;叶高峰、史卫忠在《情节犯的反思及立法完善》中提出情节应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次数、犯罪动机、行为人主观恶性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