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详细的规定,可以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
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有学者(如何秉松)认为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严重后果等;也有学者(如曹子丹、侯国云)认为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和造成就诊人残废或精神障碍的;而赵秉志在《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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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究》中主张将其理解为刑法上的重伤后果,他指出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虽然都有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表述,但二者应适用的标准不同,其含义也不同,对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不能与医疗事故相联系,不能适用医疗事故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