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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与特色化。法学教育应鼓励规范化基础上的特色化,防止同质化。规范化意味着法律教育应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不能降低标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必备的法律理想、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即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要求。21世纪初,教育部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共同制定了《法学专业设置标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合格评价方案》《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等文件,设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应有规范标准。在教育部高教司的领导下,全国法学教育开展了专业目录调整,将过去若干个并存的法律专业(如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在法学专业项下可设不同的专业方向;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还进行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6门核心课程。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出发,上述法学教育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基本规格的办学要求为主,但同时也考虑到不同院校法学专业的差异性,体现了特色化的政策导向。诸多文件鼓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法学院校可以进一步实施法学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计划,以发挥不同院校的各自区位、师资、学科、资源等优势和特长,促进法学教育的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法律人才的成长。

  三是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与融通化。法学教育应试行专业化基础上的融通化,切忌简单化。专业化要求是法学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寓意着法学学科的专门属性和人才培养的职业取向。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必须“厚基础”,包括法律理想与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法律职业理念与伦理教育;在立足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意法律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即知识、技能教育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即进行融通化教育。美国联邦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经讲道,“法律人应该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其实是法律职业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对多学科的融通教育重视不够,学生学科背景单一,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因此,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他们除了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技能外,还应了解文、史、哲、经、管、理、工等学科的知识元素和前沿动态,成为懂法律、会管理、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

  四是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学教育应是根植本土化基础上的国际化,摈却狭隘化。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是一种内在统一的关系,两者可以相互促进,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国际化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是本土化。一般而言,教育的本土化是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本民族文化家园的诉求,是对本土的文化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追求;而教育的国际化是全球化过程中的基本表象,也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既定特征。具言之,这是一种包含多种多样具体活动的发展趋势,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真正融入全球意识环境的教育体验。就法学教育来说,其国际化的发展路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讲授课程中的国际化内容,即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2)有关学者、学生的国际流动,即法学教育活动的国际化;(3)培训、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即法学教育合作的国际化。在法学教育的“两化”过程中,本土化是根,国际化是叶。在国际教育发展的历史上,有例可鉴:1892年成立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在近百年赴欧(主要是德国)留学潮中,吸取外来先进文化的同时,最终在本土形成一个具有自主独立精神的学术共同体,其举世闻名的芝加哥学派,囊括了社会学派、制度经济学派、历史学派等学术精英,即是一个从本土化到国际化,又从国际化到本土化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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