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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系型渠道关系中,随着渠道交易关系由频率低向频率高的方向发展,渠道关系的治理机制由“基于权利对等的契约型双边治理机制”会逐渐转向“基于权利对等的关系规范型双边治理机制”。当企业依托品牌和管理优势进行特许经营建立具有一体化效果的渠道关系时,需采用“基于企业优势的单边权利治理机制”;当企业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伙伴关系、分销联盟、规范关系时,需以“基于权利对等的契约型双边治理机制”为基础,以增强对的适应性,同时需采用“基于权利对等的关系规范型双边治理机制”。
  在传统渠道关系、一体化渠道关系和关系型渠道三种渠道关系中,往往不仅只采用单一的渠道治理机制,而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跨机制的治理机制。跨机制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每一种治理机制都对渠道关系产生正面和负面的效果,由于不同治理机制的不同影响,渠道成员可以运用多种治理机制来更为有效地管理渠道关系,通常渠道成员会将契约治理和所有权控制结合起来或者将契约协调和关系规范结合起来使用(JosephP.Cannon.etc.2000)。

  六、结论

  随着制造商与分销商的相对地位的变化,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形成的渠道关系也在不断演变,而渠道关系的协调是渠道效率的关键。本文探讨了渠道关系由传统渠道关系走向一体化的渠道关系,再由一体化渠道关系向关系型渠道关系的演变历程,渠道关系的演变历程经历了一个由外包到自建、又由自建到外包的演变过程。渠道关系形成可以从行为学和学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其理论基础包括交易成本、资源依赖和关系三种理论。此外,本文依据从渠道关系、渠道治理的参与方以及渠道治理中的权利运用三个方面提出了渠道关系的四种治理机制,即基于企业产权的单边权利治理机制、基于企业优势的单边权利治理机制、基于权利对等的契约型单边治理机制、基于权利对等的关系规范型双边治理机制,并探讨了各种渠道关系模式下适合选择的渠道治理机制,由于不同治理机制有着其优势和不足,越来越多的渠道成员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跨机制的治理机制来更为有效地管理渠道关系。当前许多行业的渠道关系冲突日益显著,特别是在家电行业,因此本文所提出的治理机制的研究望能为家电行业渠道矛盾的解决提供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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