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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视界每个栏目名称贺洪明:基于个人信息利用的安全管理研究(二)个人信息受到其他主体的过失侵权

  相比较个人信息主体自身的疏忽大意来说,其他主体的行为更加难以控制。首先是亲友疏忽大意泄密。以开心网为代表的社交型类网站越来越受到年轻网民的欢迎。可见想要在网络上获取他人的信息并不难,这就意味着信息很容易由于朋友、亲人、同事等关系密切的人的疏于防范而被泄漏出去。其次是相关机构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很多时候用户在网上发布信息是基于某一目的只向特定的主体发布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用户在网上发布信息之后,这些信息就处于失控状态,用户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管控它们。如果登录—些招聘、交友、购物等信息类网站,就能看到需求者留下的联系方式,这些网站并不会为你的信息保密,相反,公开用户的这些信息就是他们的活广告。还有政府机关因为工作关系,也经常大量持有人们的个人信息,因为信息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离不开各种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了解社会、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但是,目前政府对这些信息的保护还不尽完善,往往没有人告知这些个人信息的留存期限、保护政策、适用范围、如何更新、权利和相关责任人是谁。

  (三)不法分子恶意侵权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管理个人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但也使人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不安全。网络出现的各种数据窃取恶意型软件让人胆战心惊,它会通过网络入侵个人计算机,不知不觉地窃取他人的隐私信息,如网上银行证书、信用卡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各种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入地下市场中倒卖,或用于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根据趋势科技Trendlabs的调查数据显示,木马是数据窃取恶意型软件中发展速度最快的软件”[3]。木马中的信息反馈机制会将被感染的网络和个人电脑里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ICQ等方式告知控制端用户,使人们的个人信息处于不法分子的控制之中。这种侵权行为常常表现为: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授权,擅自在网上公开、宣扬、散布、泄漏、转让他人的或与他人之间的个人信息;窃取、复制、收集他人传递过程中的电子信息;擅自侵入他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垃圾邮件、邮件炸弹、恶意病毒等;擅自侵入他人的个人信息系统,收集、破坏、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等。

  三、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坚持个人信息管理安全原则

  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是个人信息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信息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它既包括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也包括让自己不要侵害他人。因此,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应坚持三项原则:①熟悉原则。尽量选择以前用过的比较熟悉的或是很多人都在使用的信息来源。对于那些不熟悉的东西,如邮箱中出现的来历不明的邮件、从某个不知名网站上下载的程序或是别人发给你的陌生网址等,需要提高警惕。建议在确定安全性之前,不要去碰它们。②谨慎原则。对于信息安全问题,没有有效的、通用的解决办法,但个人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习惯无疑非常重要,而且有些信息安全问题是软件不能解决的,如网上需要你填写个人信息,就需要谨慎。填写之前思考一下,为什么网站需要我的这些信息?与网站为我提供的服务有关系吗?对于可选的项目,尽量选择不填。③保护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需要小心保护的。对于一些核心的重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和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建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要轻易透露;对于一些不重要的信息就不需要小心谨慎。

  (二)做到自我保护与技术支撑相结合

  哈佛法学院宪法学教授 Charles Feied 指出,“信息隐私的理念,似乎不应该只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人们的个人信息,而是应该扩展到由人们自己来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向。因此,做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能依赖于他人的道德或者法律的救济,必须要从源头抓起——要提高网络用户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从日常的个人信息管理习惯着手,控制好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向,做好自我保护。”[4]因此,个人信息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自我保护:一是对重要信息加密,不访问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网站;二是不与来历不明的人共享信息,重视网站的隐私保护条款和设置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三是勤于给自己的计算机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和安装系统补丁,防止邮件炸弹或恶意病毒的侵入而使个人信息受到破坏、窃取。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建议国家应该支持和鼓励信息技术行业研发出既简单又安全、易操作的大众化软件,在软件的安装方面采用自动化操作;成立公益性的、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咨询服务组织,为公众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这样就能使众多非计算机专业的用户也能拥有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武器,自我保护个人信息才能在广大民众中普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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