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知识化的论证方法
有关权利观念。现在的时代,人们的愿望和要求都被转换成了权利的诉求,而且都依赖常规的和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和行政管理,不再过多的依赖道德的关怀和社会的运动,人们也逐步的转向了自治和法治的道路。
价值认同方面,只有法律的基本价值问题得到解决,才会发展法律的知识化。因为这不仅仅是法律科学化和法律知识得到构建,同时也对法律的价值观念进行着转变。
从内部机制上看,法律的发展是以其合理性为根本理念的,同时逐步建设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要想实现其内部机制,就要从价值认同、权利观念和利益分化这三个基本原则来使其实现内生变量。
利益的分化,人们的发展始终都是要以社会和人的普遍利益为核心,只有承认每个人的自身的特殊利益,重视这个特殊利益,才会使法律的进化朝着正确的道路发展。法律就是在多元化的利益局势下慢慢的发生着变化,最终带来的是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1]温晓莉.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制.法学.2001(4).
[2]陈金全,王薇.后现代法学的批判价值与局限.现代法学.2005(2).
[3]刘大椿,何立松.现代科技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乔瑞金.知识型社会的文化需求初探.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韦森.文化与制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郭剑鸣.政治知识化:早发型国家的经验与后发型国家的补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4).
[7]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DD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