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冲突的论文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辨析
从狭义上来说,法律冲突是当代国际关系在演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客观存在。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国际交往的时候,不同的法域之间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由此必然会产生摩擦与冲突。因此,对于法律冲突的概念可以如此界定:各个国家针对同一个争议事物依据本国法律进行规定,这些法律之间由于效力不同因而发生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就广义的方面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冲突进行分类。例如,根据是否具有实际域外效力的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法律冲突和私法上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根据国际、区际和时际的标准,又可以分为空间的法律冲突和时间的法律冲突。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每一种分类方法都针对法律冲突的一个特殊角度,在此不一一赘述。法律冲突作为国际私法上的普遍现象,法学理论界对它的概念界定问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将不同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进行汇总,如下几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冲突是只会出现在国际司法领域的独特现象,指的是隶属于不同法域的几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又都试图应用本国法律寻求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因此便会造成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和纠纷。
简而言之,法律冲突指的是由于各个国家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发的这些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为牵扯到的各个国家的立法不一样同时或许都会针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管辖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摩擦。”还有学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说,法律冲突系规定同一个民事关系的不同法律,由于其内容上的不同而导致适用效力上的摩擦冲突的现象。就国际私法而言,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即各个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但又可以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抵触现象。”尽管部分国际私法学者界定法律冲突的概念时标榜自己是立足于国际私法的,但是在对概念解释时却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对于此概念的认识相距甚远。例如,有学者认为:“像这样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对于某一利益关系都能够适用的情形就叫做‘法律冲突’。可见,法律冲突的意义并不只是一项超法域利益关系所涉及的多个法律内容上存在差异,同时还是各个不同的法律对于这一利益关系的支配效力并存。”“法律冲突能够在几乎所有调整利益关系的法律中发生,并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如民事和经济法律冲突、刑事法律冲突、程序法律冲突、宪法冲突、行政法冲突等等。”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种特有问题,必须要深刻探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具体而言,主要应当总结为以下三个层面:1.每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针对同一民事关系具有各自的并不相同的规定。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具有其浓厚的国家特色和民族特征,出于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的各种考量,制定出了本国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以此为根据来调整发生的各种社会纠纷。对于某一个相同的法律问题,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因此若都对此有管辖权就必然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摩擦,如此开来法律冲突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每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成年的年龄标准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18 周岁成年,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20 周岁才可认定为为成年人。我们可以大胆地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以18 周岁作为成年的年龄标准,那么无论在全世界的哪个地方,年龄上达到18周岁就可以认定为是成年人,也就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此一来便不可能造成法律冲突的现象。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这样的理想化,世界各国的法律多样性和民族性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会产生法律冲突,其最基本的原因就在于每个国家针对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