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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律论文

  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下面是自学考试法律论文,欢迎阅读。

自学考试法律论文

  自学考试法律论文

  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特别的不利的待遇。法律的平等保护本质上就是平等对待相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

  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平等的人,另一方面是不平等地对待在有关方面不平等的人,而且这种不平等地对待与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性成为比例。平等原则既可以规定在实体法中,例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可以规定在程序法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笔者认为,平等原则在实体法上的内涵和程序法上的内涵并不相同。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平等的内涵分析

  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禁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歧视。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能对适用于人的对象进行区分,所作出的判断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内,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人人平等,没有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没有人可以从法律中得到豁免。程序法上的平等又可以说是一种“机会的平等”,虽然人人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是在法律上予以同等的对待,所有个人在法律上均受同等处理,不得予以不平等的待遇,人人都拥有平等机会,人人的自由均受到保障。程序法上的平等是比较偏重于形式性的,即要求“在某方面相同对待”,只具有躯壳而没有它自己的实质内容,它并不关注最终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如何。

  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立法上的'平等,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没有人能够比别人优越。实体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是国家在制度安排上需要考虑的事情,是社会成员在具体的经济社会关系上的平等。实体法上的平等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平等,也就是说要求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平等的。实体法上的平等在形式上没有那么严格,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结果和效果上的平等。

  二、程序法上平等的限制

  “程序法上的平等是对参与诉讼过程的‘法律角色’进行的一种平等的制度安排。”程序法上的平等就是一种诉讼角色所享有的诉讼权能的平等,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与特定内容的限制。

  1、特定的时间。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只有在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法院处理的阶段才会出现。至于诉讼过程之前或者之后的平等问题,程序法并不关注,而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解决。司法是一种被动的、间接的处理社会纠纷的机制,只有社会的不平等纠纷转化为案件之后,法院才会参与处理。所以,程序法上的平等只能出现在诉讼过程之中。

  2、特定的场合。诉讼权能的平等是一种在法院、法庭或者法官面前的平等,这种平等并禁止歧视的要求是对法院提出来的。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程序法上平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院来实现。

  3、特定的内容。诉讼权能的平等是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平等。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让诉讼中所争论的权利或者利益通过司法的形式得以确定或者重新分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诉讼过程是一种相对超越现实社会条件的对争议案件的‘隔离’,它有利于法院按照法律标准而非社会标准对案件进行冷静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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