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生于斯、长于斯的观念都是其文化的表现。
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文化本来就是人群的生活方式。在什么环境里得到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方式,决定了这群人文化的性质。”习惯法的产生、延续本身是意味着一种传统在起作用,它是社会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反排苗族的习惯法是来源于传统文化的,是本民族简单农耕精神世界的反映。
(二)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历史脉络
反排依据群山环抱的地形,依山而建,临溪而居。建寨历史大约已有五、六百年。据说,其祖先有榕江辗转迁徙至剑河县所属的九方、烧养望等地,然后又迁到松昂、松党戈、巫吉、补瓦等地。后来,祖先们出猎至反排,见这地方有山有水,适宜居住,便移居于此。
1.苗族习惯法的渊源
凡有人类社会的地方,就有秩序的要求。苗族聚居地的社会生活也不例外。随着民族村寨的形成、执法者的产生,维持和调整村寨秩序的各种规则也随之被创造出来。习惯法是在长期的村寨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被人们沿用成习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些地方的习惯法拥有相对更为独立的地域和人文环境,具有更强封闭性和适用性。这在文章开头已下过定义。以下说明苗族习惯法的渊源,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苗族习惯法的内容和效力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而非国家权威,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际上,“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这个论断可以说成为法律多元的根本论点,因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必然有自己的“法律知识”;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也将有不同的“法律知识”。所以,苗族习惯法来源于苗族自己的“法律知识”,即苗族传统文化。
第二,是由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苗族习惯法的权威主要来自于老人、宗教、自然力,这些权威由村寨生活自然生成,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几乎独自维持了村寨生活的基本秩序。
第三,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传统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苗族习惯法流传与演变的结果。这一点是习惯法形成的重要因素,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任务。原始宗教信仰对习惯法的影响:⑴本民族对自己民族宗教的神圣信仰是绝对的,这种对于民族宗教神圣性的感受使在该民族内部中约定的一切生产生活具有了神的意志,赋予了习惯法获得尊敬的神圣性,使人们更有可能从内心遵从它。⑵民族信仰中约定生产公约,并决定对违反者的处罚本身就具有维持旧法、产生新法的功能,各种民族宗教信仰活动使旧法得以延续或是约定新的规范,这种活动延续不断,从而适应村寨生活的需求。⑶这种基于村寨生活的需求持续不断的民族宗教信仰活动,使由此产生的习惯法传统具有了延续性,对于习惯法在村寨中通行的效力有极大的帮助。
2.苗族习惯法的价值
苗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统规范体系,其功能是多样化的,是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教化的合一,习惯法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对传统的延续和遵从。所以,习惯法的有效运行给本民族带来了实惠,即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安身立命的安全感、精神生活的满足。习惯法的权威也因此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习惯法在村寨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成为社区凝聚力的主要来源。反排苗族习惯法的内容虽然并不广泛,但其核心已不在于内容的多少、具体如何规定,而在于本民族对行为方式的共识,在于对担任法律及整个社区生活事务的负责人的合法性的认同,加之宗教对本民族的约束和凝聚作用,家族领袖的辅助作用,由此而形成了对习惯法的信仰和遵从,从而保证了反排的社会秩序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社会控制系统得以维护。
总之,反排苗寨在物质和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自足性与特定性,在渊源和价值方面表现出来的传统性与多样性,使国家法的介入显得苍白无力。这正体现了中国村落的特点——地方性,“是指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