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简单、力度小、范围窄
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而且缺乏对中小企业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在税收制度层面上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1.3 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征管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2.2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
结合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对企业的科技优惠,我们可看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发展中面临着税收政策起征点不高、税种多、收费多、税率高、税费负担重、征收环节复杂等问题。此外,一些基础部门对已有的政策无法很好贯彻实施,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增值税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中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方面使得中小企业无法按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造成中小企业将会承担更高的税率,不符合量能纳税的税收原则。
(3)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的限制。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赋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赋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赋更重。
(4)税收优惠偏重所得税,其他优惠较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不符。科技型中小企业所需的税收优惠往往不是在对所得税的豁免上,而是在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及科研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面。单纯地对企业在所得税方面进行优惠,影响优惠作用的发挥。
(5)目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技术成果的应用方面,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对其他环节的关注较少。而真正要从根本上促进科技在企业中的运用,仅强调技术成果应用是不够的,应该从技术开发的源头上开始关注,为科技创新并运用于企业提供税收上的支持。
(6)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注重企业的“成份”,偏重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等的优惠。而事实上,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内资民营企业,现有的税收优惠在某种意义上对这些企业而言是一种歧视。
3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已经有了许多实践成果,国外政策不仅给予税收额度上的优惠,还注重技术的投资、开发环节,采用多种手段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3.1 降低税率,减免税款
日本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规定,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37.5%,而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全部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7.5%的税率征税。
法国政府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以和为目的而建立的营利公司,其有关的经营所得不予征税,无关的或关联不大的经营所得只按较低的税率征收。
3.2 投资抵免,费用扣除
美国、法国规定企业投资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若超过前一年或前几年的平均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此外,美国还规定科研开发费用可用两种方式扣除: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二是费用发生当年一次性扣除。
新加坡将研究试验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以在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
3.3 加速折旧
法国规定,对企业用于科学与技术研究的房屋购置或建造成本允许在投资当年计提折旧50%。同时,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美国规定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5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