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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

  我国现行的律师惩戒制度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分别对违法违纪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究律师惩戒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

  一、美国律师惩戒制度

  对于美国各个州的律师协会而言,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惩戒标准并不是自然有效的,还需要经各个州通过之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美国各州的律师惩戒标准与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惩戒标准不一定相同。但总体而言,各个州的惩戒机构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

  (一)具有惩戒权的惩戒机构

  在美国起初是由法院来统一行使律师惩戒权,法院是唯一具有这一职权的机构。但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基于律师行业自律的需要,律师协会开始越来越多地享有对律师的惩戒权。因此,就目前来看,美国的律师惩戒权是由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来行使的。

  就律师惩戒制度而言,联邦和州都享有对律师的惩戒权。在联邦,律师职业道德的维持以及对律师的惩戒,属于最高法院的权限,但美国律师协会与最高法院惩戒处理委员会有协助关系,最高法院的惩戒处理委员会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是从律师中任命的。

  而在美国的各个州,如果一个州设有一个统一的律师协会,那么律师惩戒权则主要由该律师协会内的律师纪律委员会来行使,但惩戒的最终决定权在各个州的高等法院。具体而言,在得克萨斯州、俄亥俄州、路易斯安那州、夏威夷州、伊利诺斯州等多数州,州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只负责接受控告、检举、调查取证、听讯质证、对惩戒作出建议等,而究竟给予什么惩戒则由州的高等法院最终定夺。

  在未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律师惩戒权则由法院内设的律师管理机构行使。

  美国各个州的律师协会内均设有一个常设的惩戒委员会来具体负责违法律师的惩戒事务,在惩戒委员会内还设有检控委员会和听讯委员会分别行使检控和裁决职能。

  (二)惩戒程序的具体实施

  美国的律师惩戒所采用的程序是一种类似于刑事诉讼性质的程序,因此被称为“准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查、调查、正式指控、听讯、惩戒委员会的复审、法院的复审六个阶段。

  1.审查

  这一阶段由检控委员会负责。检控委员会需要审查原告提供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关于律师的违法行为或丧失能力状况的所有材料,从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同时要筛选出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的材料。

  2.调查

  在这一阶段,检控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就作为惩戒的理由或者判定和解除律师丧失能力状况的理由。

  3.正式指控

  如果案件进入正式程序,检控委员会必须准备公正的正式指控书,向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指控。

  4.听讯

  如果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对案件事实提出了任何实质性问题,或者被告要求开庭听讯予以减轻处理,听讯委员会则应当开庭听讯。

  5.惩戒委员会复审

  如果被告不服听讯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建议,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复审。

  6.法院复审

  惩戒委员会复审后,应当立即将每一阶段的案件材料、处理建议等提交给州高等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二、我国现行的律师惩戒制度及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律师惩戒制度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分别对违法违纪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然而,我国在律师惩戒程序上侧重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处分权相对薄弱且较难发挥实际效果,律师惩戒程序实质上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难以满足律师行业自律的需求,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一)惩戒权的配置不合理

  虽然我国的律师惩戒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的律师协会,但根据《律师法》第六章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律师惩戒权实际上掌握在司法行政机关手中,律师协会并不掌握实质的惩戒权。在惩戒措施的设置上更能体现这一点,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律师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以及吊销律师职业证书;而律师协会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从惩戒措施的类型和性质上可以明显看出,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律师行使的是行政处罚权,而律师协会对违法违纪的律师行使的是纪律处分权,显然,相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言,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权略显薄弱且对于违法违纪的律师而言,难以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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