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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解除权赋予权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各国法律除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作出限制外,一般还对解除权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时间,是为促使权利人决定是否行使和何时行使解除权,以便早日确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未来。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其性质归为除斥期间,一经届满,解除权就消灭。按解除权的行使的依据可分为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约定的期限可以约定起点、终点、期限等内容。法定的期限,则遵循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开始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期间经过,解除权消灭;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情况。实务中,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的认定一般要看是否有法律规定,或一方确定或双方约定的行使期限。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期间,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等,确定行使期间。另外,还可从解除权的开始时间和消灭时间来分析。因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行使的时间也不同。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可不附加给予一定的额外期限,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行使时间就开始,并且权利可以持续下去,但也不能过长;在违约场合,一般给违约方继续履行,弥补违约的宽限期限,逾期仍不履行,解除权行使时间开始。在不宜延长期限的合同和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解除权发生的时间就是行使的开始时间。解除权的消灭时间,如果存在或认定了一个行使期间,就较易认定。可以一定的期间经过、违约人及时补正履行、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又要求履行或接受履行等情节,认定解除权行使的消灭时间。
另外,除上述对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行使期间进行限制外。解除权行使的限制还体现为:因解除权人的不当行使而造成损害的,解除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如对解除有异议,可以提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解除是否成立、生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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