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核算的复杂性
首先要正确区分开发成本及期间费用。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开发成本又分别归集在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市政及环境工程、公共配套工程、开发间接费等子项中。若不能正确归集开发成本及期间费用,会造成成本核算的不正确,产生税务风险。在实务中,相关工程人员薪酬及日常办公支出、相关资产折旧、利息支出等,在核算方面往往存在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成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的情况下,工程、开发、设计等相关人员薪酬及日常办公支出;与项目建设相关资产折旧(包括上述人员使用的电脑等办公设备);项目建设期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借款利息支出,纳入开发成本核算。其次,要确保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在一般情况下,在达到成本结转条件后,成本还不能完全归集,为确保成本核算的完整性、财务指标的稳定性,往往要对尚未入账成本,在依据充分情况下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完全成本计提入账,且对计提的成本进行实时的调整,直至最终完全成本的确认。按照完全成本对成本进行计提,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会造成会计核算和税法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要注意进行调整。最后,项目分期核算有讲究。对于建设规模较大,产品业态较多的项目,往往会进行分期核算。但是如何分期,往往要结合项目证照、项目建设目的、相关政策等因素反复测算,考虑法律因素、管理因素、税务因素后确定。
(二)成本控制难度大
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周期长,成本控制难度大,具体来说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开发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把项目成本控制住批准的限额以内,控制目标随着项目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分阶段设置,随时纠正偏差,动态管理,保证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收入核算的特殊性
房产销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周期较长,房地产企业一般会选择预售的方式,销售收入纳入预收账款核算。在实际操作中,预收账款结转入主营业务收入,需参考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房地产产品已经投入使用;第三,产品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在实务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1)对于预售合同中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并进行相关税金的纳税申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2)缴纳的相关税金也要与收入结转对应,由于纳税义务是从房屋预售开始,因此预售阶段交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反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随同房款一起收取的代收代缴的款项,要注意相关资料及会计核算的规范性,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三、税务处理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一般是在预收房款转为销售收入之后进行的,在按照配比原则进行税金计提,预缴税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在“其他流程资产”、“应交税金负数”反映。待满足收入结转条件后,才同比例转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当年税金常常与利润表中计提之后的税金不相等。按合同确认收入,预计毛利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税收入及计税成本方面与其他企业也存在着一些不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销售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收入,首先要确认预计毛利率,根据预售收入及毛利率,确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工之后,应及时将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计入合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中。会计核算与税务的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预提以下几方面的成本。一是在资料充足,能够证明出包工程办理结算,却没有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之下,未取得的金额可以预提,但是预提金额不能超过合同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还未完工的,可以按照工程造价实现建造费用的预提;三是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在未上交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进行预提。结合我国税制,企业所得税只能向后弥补五年,考虑土增税清算一般都需补缴大额税款,建议土增税清算向前推,以免因土增税清算形成的亏损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抵扣,形成损失。
四、报表信息解读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