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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体育行政管理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5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其次,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最后,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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