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部分学者从解读国外众筹法律法规角度进行风险研究(龚鹏程、臧公庆,2014;肖本华,2013;殷华,周明勇,2014;孙永祥等,2014)。龚鹏程认为,美国的法案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应该取其精华,完善机制设计的科学性,产生后发优势。一方面要注意众筹融资的法律定性与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要注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再界定,适当放宽既有合格投资者标准,另外信息披露、风险承担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也很重要。孙永祥等(2014)认为我国众筹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诚信机制很不完善,必须建立自律性组织,将企业纳入诚信档案,并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五、未来的研究方向
总体而言,众筹的相关研究国外占绝大多数。原因是国外众筹发展相对成熟,相关理论和数据都具有较强可得性,但总体而言是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存在很多未涉及或深入探讨的领域。
目前对众筹模式的研究大多分析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的优缺点以及不同类型众筹的介绍。其中股权众筹作为重要的众筹形式,可以有效补充已有的证券市场的不足。未来要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研究,包括股权众筹具体机制设计、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如何保证股权众筹与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的有效促进和相互补充等问题。
项目方和公众参与众筹的动机存在差别,项目方最大的动机是获得融资,而公众参与众筹的动机则相对复杂,但多数是为了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回报。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影响参与者动机本身的因素,如筹资者的专业性、社交网络等。另外,由于众筹可以帮助项目方测试、提高和营销其产品,进而了解潜在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产品的市场潜力,因此在预售类众筹中,有必要研究信息动机对项目方参与众筹的作用。
影响众筹项目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项目特征、社交因子和地域因素等。但仍存在一定争议,如期限多长才是合适的、额度越小越好等。未来的研究除了细化项目成功的衡量标准,如融资目标比例和过度融资等之外,还需要对不同垂直领域、不同类型的众筹项目进行分类研究,使得结果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众筹的风险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我国众筹还处于很初级阶段,内部缺乏成功的本土化运营经验,外部缺乏法律规范管理。平台方存在不规范运营现象,包括数据造假、平台方与项目方存在关联交易等;随着国内新三板等融资渠道受到追捧,有些股权众筹网站成立了定投新三板的私募基金,这些都是可能触犯法律红线的。投资者则面临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因此,要加强法律监管研究,包括如何松绑众筹,促进其合法化和规范化;如何健全知识产权法和信用体系;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