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等突出特点,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风险因素。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监管,是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论文就政府如何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简要分析互联网金融以及主要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同时还对互联网金融" />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健全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对于更有效地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已经进行了"顶层设计",而且还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但一些地方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不注重监管体系建设,不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方面不够到位,表现为还没有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当中,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各类媒体、社会公众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渠道还相对较少。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也表现为不注重加强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如在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方面仍然缺乏全面性。
(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缺乏融合性。从当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模式来看,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一定的创新性,但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融合性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还没有将各种监管模式进行有效结合,监管模式的"叠加"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的监管部门不注重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的有效结合,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还没有将信息技术等广泛应用其中,如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相对较少,在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还不到位,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不注重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点"排查与监测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缺乏融合性,没能将管理与服务进行有效结合,如在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方面相对较少,"事后监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5、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策略与方法
5.1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进一步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应当将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同时还要在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取得更大突破。对此,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拥有良好的法治保障。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找出面临的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进而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理念,也需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于强化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能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在应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过程中能够确保安全。
5.2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健全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建设至关重要。对此,政府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把完善监管机制上升到战略层面,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策略,努力使其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还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制度,如将PDCA循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当中,对于各地具有较强特色化、针对性、实效性的监管制度,应当进行总结和推广;对于已经过时的监管制度,应当进行优化和完善,努力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长效创新机制"。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的过程中,还要大力推动"联合监管机制"建设,改变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切实发挥各个部门的协同作用,如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协调机制",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相关的部门应当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
5.3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综合效应,特别是要在优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方面加大力度,努力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形成强大的合力。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以及监管部门应当从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和健康发展的角度入手,倾力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重中之重是要大力推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当中,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有效解决政府监管不足以及有关领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当中,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的作用,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管职能,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商会能够在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资源体系建设,构建政府、司法、社会、媒体、公众"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切实发挥各类组织和群体的积极作用,努力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和监管领域得到有效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