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还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新版本的《2010通则》对多年的贸易实践及其最新的发展做了一定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2000通则》做了修订和改善,使其更加简洁清晰,对实际业务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外贸公司实际业务中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贸易术语的运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期111.主要仍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主 虽然《2010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 A T和D A P两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仍以《2000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口交易。
但是,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而自2011年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以FOB 、CFR、 CIF术语的运用为主
无论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 O B、C F R、C I F这3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3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因为以往的贸易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仅适合海运和内河航运,故企业长期使用已成习惯。尽管运输方式随贸易的发展已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但外贸企业贪图方便,不愿意再去了解其他术语的含义,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它的弊端是不利于如今运输方式的发展及贸易风险的减弱。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 O 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 O B、C F R和C I F3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 C A、C P T及C I P3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四、运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1.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外贸类资料中所述的都是《2000通》《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 期12则》。实际业务中暂时还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的问题,但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必须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它是今后外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所需,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我们也应对新规则的要点和特点逐一理解,以便于在今后的业务中更好地了解国外客户的想法,有益于贸易的沟通和发展。有关人员和专家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第一线的业务人员,并逐条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