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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性扩大损伤的法医学后果分析

时间: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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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男,17岁,某日被人刺伤胸腹部被送往医院诊治。上腹正中见长约5cm伤口,上腹部压痛、伤口渗血明显。移动性浊音(+-),腹穿未见不凝血。CT提示心包损伤?肝左叶损伤?。遂行剖腹探查,术中探查腹部伤口成反L形,内有大量血液涌出,沿腹直肌切口方向向上下延长伤口,打开腹膜,见腹膜内无伤口,腹腔内无积液及积血,这时,进一步探查发现伤口是从腹部沿皮下肌层向胸部方向延伸至剑突,剑突断裂,予缝合。该案例中,剑突的断裂进行对原创口进行探查是必要的,但开腹探查显然是不当的,仅由于创口的入口在腹部,腹部有压痛,CT只是一个不确定的诊断,加上医生主观臆断,在无手术指征指征的情况下开腹探查,规类为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不计入法医损伤程度的评定。

  2.2.2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

  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是以医疗扩大性损伤为手段伪造伤情,影响法医鉴定的结论。典型案例如鼓膜穿孔的造作伤,医生通过其掌握的专业知识,通过刺戳鼓膜等方式伪造伤害案中的外伤性鼓膜穿孔。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法医学鉴定中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3医疗性扩大损伤后果的承担

  医疗性扩大损伤因其类别的不同,对法医学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影响,必要的医疗性扩大损伤直接参与损伤程度的鉴定,产生的法医鉴定后果全部由原发损伤的施加者承担,与医疗行为无关。在不必要的医疗扩大性损伤中,过失性医疗扩大损伤,不计入损伤程度的鉴定,其产生的后果,应根据医疗事故鉴定规则,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评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造作性医疗性扩大损伤,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其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是医疗行为,而是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由执法部门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 吴在德,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421-423

  [2]吕有信,欧志东。医源性损伤责任参与度的评定[J]法医学杂志2003: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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