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源这个角度看,就不得不提到“自律”的概念。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也无法避免人们传播虚假信息,就像学校的监考制度再严格,也会有学生铤而走险。所以这或许更像一个信息伦理、信息道德上的问题,只有更多的人都能在这个环境里自律,才能让信息质量提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本次调查也询问了有关问题,75. 4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现象和社会的诚信、道德、伦理体系有关,18. 87%的人认为可能有。事实上也有专家对此做了研究,段伟文提出了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5条伦理原则:(1)无害原则;(2)行善原则;(3)公正原则;(4)自主原则;(5)知情同意原则。如果大多数人能像信仰宗教一样信仰信息传播领域这样的伦理原则,那么着就很大程度上在源头上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接近问题的根本所在。
当然,政府应该加大监督力度。被调查者中只有3. 7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与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关。政府不应该忽略电视购物这一块,应当明确要求发布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频道、打广告的厂家的责任,购物频道必须起到第一层监督作用,拒绝为不法厂商播放虚假广告,否则电视平台以及厂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电视购物反馈平台,消费者可以在上面举报不法厂商,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遏制更多的消费者受损现象。
3. 2规范传播行为
再看在信道这一环节上,以前会因为信道的原因出现很多问题,如信号不稳定、存储介质发生物理损害等等,这些都会使得信源发出的信息与信宿接收到的信息不一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信道环节上物理上的损坏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所以这里可以忽略“发射器”和“接收器”这两个环节,它们基本不会助长信息不对称的气焰,但是“以讹传讹”的事件还是存在。因此除了有效的监督外,还需要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让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实有效的监督也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淘宝网以及天猫商城是做电子商务比较出名的,虽然网站上有客户在确认收货后的产品评价部分,在某些程度上可以给其余消费者相关的参考作用,但是我们往往看到的都是好评占多数,也听到过某些消费者因为给了卖家差评而受到卖家威肋、甚至是人身恐吓的事件,这些都是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规定,不法商家自然敢于肆意妄为。在关国,有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消费者了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Cal。国内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只是制度不尽完善或者说消费者的法律求助意识不够强烈。
3. 3提高消费者的信息鉴别力
最后,在信宿这一环节上,即信息接受者。作为信宿的消费者自身应当提升辨识力。调查结果显示88. 86%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更多的知识来应对这种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述实例1中,消费者最初在电视购物上购买了劣质手机,对其进行二次伤害的不法电话营销组织的雇员们说自己是北京市手机维权中心的,其实他们很多说的话都带有严重的口音(一般在正规机关单位的这种客服部的人员普通话都是比较标准的),所以这也是一个判定点。其次,可以上网查看是否存在这样的机构,实际上只有北京市手机售后维权中心面非手机维权中心。消费者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充分使用咨询权,尽可能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咨询权是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对于自己经常接触的非自己专业领域的范畴,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学习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自身方面上减弱因为知识掌握不足而加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总之,应该想办法主动地多方面去了解,在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不能随便做出购买的决定。
4结语
事实上,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是需要较长的时间的,所以更为适用的方法是提升自身获取信息的素养,以应对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避免较多的伤害。调查显示,并非学历越高,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经历越少。并且这里讲述消费者受伤害次数的“二次”也只是个虚化的次数,有些时候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只是二次伤害,可能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尽管粗略给出了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额二次伤害的机理图,给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但是无论实行怎样的应对措施,信息不对称会永久存在,这可以说是信息技术史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即一种速度、效率递增而信息的确定性、可靠胜递减的“二律背反”现象,是“质量”互逆规律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