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可以概括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并非所有经济关系,而是市场自己无法调节时出现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也是将经济法称为非经济常下态适用的法律的原因。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实行全局性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关系;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直接规定或抽象归纳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其内容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法的地位可以分为部门法地位与法域地位。是否是拥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由是否拥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以上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域地位由调整方法决定,由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可知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使其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的公法和以个体利益为主的私法,所以我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领域。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不同于刑法或民法有单独的法典或通则,经济法是由众多零散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这些法律规范可归纳为以下四类: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与经济监管法。他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三、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民商法顾名思义就是指民法与商法,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体制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辅之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关于民商法的内容,我们同样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与体系三方面进行阐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基本情况(物、行为、智慧财产、人身利益)。商法的调整对象与之相类似: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财产关系,可总结为商人人格创制关系与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点: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与商事交易迅速安全原則。
关于民法的体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我国民法正在逐步实现体系化。民法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更多的学者理论偏向于民商合一的体制,因商法调整对象可视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特殊领域,并且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在民法典外单独制定商法典的打算。
通过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内容的大体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上都有很大不同:民法调整笼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其具有社会覆盖性与普遍性,而经济法调整由民法调整过后依旧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其具有二次属性;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以任意法为主要法律形式,而经济法讲求社会本位原则,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使经济法某种程度上有公法的属性。下面,就将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四、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民商法对经济法起到基础性作用
民商法在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扮演基本法的角色。民商法以意思自治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而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精髓,就在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依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自由、平等地开展活动,参与或与他人缔结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