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商法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出,民商法调整下所发生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是组成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组成单位。没有民商法,经济法将成为一个空壳,或者说经济法就不会产生。因此,民商法对经济法起到基础性作用。
(二)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补充作用
经济法对民商法的补充作用首先体现为经济法的综合调整功能。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社会分配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愈加复杂,经济法正满足了经济关系向分化与综合两方面发展的趋势,实现了微观调控与宏观调控的结合。如《反不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市场中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这一类行为,属微观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是有关央行的职责职能等关乎整个经济市场的内容,属宏观方面。
而民法的調整对象仅限于微观领域,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调整对象不会突破个体范围,无法对社会整体进行调整。商法亦然。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正弥补了民商法调整范围上的局限,对民商法起到了补充作用。
经济法对民商法的另一补充作用是职能补充。民商法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多为任意性规范,双方可以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与适用的法律规范,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出现,遵守自愿平等的民商法已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经济法应运而生。因此,民商法是经济常态下适用的法,而经济法适用于经济非常态下,二者形成只能互补。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不能调整社会经济陷入不正常运行情况下的不足。
(三)民商法对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提供条件
这一关系可以从经济法诞生的背景原因得知。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当商品经济急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失灵与政府的不适当干预,这时就需要经济法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因此,是社会发展下多种多样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为经济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也为经济法发挥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指导政府适当干预这两大功能创造了条件。
简单来说,若没有民商法的存在,那适用于非经济常态下的经济法将丧失用武之地。
(四)经济法为民商法正常运行创造条件
一方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使得经济法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对社会施加直接影响,从而保障公民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经济法所规制的法律关系较民法而言更为宏观,又因为两者在调整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叠关系,因此经济法会为民商法提供大的运行环境。社会由个体及其行为组成,但是若个体脱离社会也无经济活动可言,这正体现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相互依存的关系:民商法是经济法存在的基础,经济法为民商法运行提供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对社会的直接作用为民商法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条件。
另一方面,在经济非常态下发挥作用的经济法创造出了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使得民法在良好的环境下运行。民商法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于社会环境中,只有当社会环境在一种良性状态下,个体才能尽可能实现意思自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个体才更愿意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从而产生更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经济法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为民商法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条件。
五、结语
经济法与民商尽管内容上稍有相同,但他们的作用与价值却是彼此无法替代的。民商法是经济社会存在的基础,而经济法为经济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民商法引导民商事主体创造出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经济法为这些民商事法律关系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配合,不断探求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协调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是我们新一代法律人义不容辞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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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J].中国法学,1995(03):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