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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当防卫权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正当防卫权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正确理解和执行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无限防卫权这几个方面来论述。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

  4、主观条件。

  5、限度条件。

  它在本质上不具有违法性。其主要特征:

  1、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关于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是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无限制防卫时应注意其必备的条件:一是防卫的范围,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防卫的时间上,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过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变化,无限度防卫只能在相应的暴力正在进行时;三是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时,不一定能对每个人都实施无限防卫。

  关键词:

  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制度和它从属的法律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蜕变于私刑,萌生于复仇。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莫过于《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随后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夫为寄,杀之无罪”的记载,《汉律》①中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作为中华法系之代表的《唐律·疏议》②可以说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但是已经初步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内容。正当防卫的古典定义是“为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③”。法国刑法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是以权利为基础,并且可能是以完成一种责任义务为基础的行为④”。正当防卫的古典定义缺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法国学者的观点以在没有其他办法,有必要实行违法行为下才算防卫人行为合法为条件,这降低了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一种权利的至高性,不利于提倡人们同不法犯罪做斗争。所以,我国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非作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依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⑤。总之,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纵观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行为人有益于社会的主观意识和防卫活动的有机结合。

  从上述正当防卫的发展演变来看,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进行。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⑥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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