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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并不能狭隘地把正当防卫理解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暴力侵犯时,对不法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解释为:为了使国家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自力反击,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之所以被排除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阻止不法侵害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功能。正是由于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这样的“防卫”作用,虽然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大小有不同的主张,可是对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却都一致予以认同。在各国的刑事法体系中,大都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将正当防卫行为规定为刑事责任的免责根据之一。

  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关怀——法律给个人的`防卫行为穿上国家意志的外衣,在这层华丽的外衣之下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受到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反击行为则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防卫权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质的飞跃。⑦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不具有违法性。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的同时,还具有行为防卫性。所谓行为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具有防卫的性质,它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暴力手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所以,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内进行。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主观的属性,它必然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手段的性质往往取决于目的的性质,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其所采取的对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暴力手段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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