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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资者的财务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净资产的增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有形资产增值,即出资者投资创建企业带来的超过原始资本和无风险报酬之外能够确认和计量的价值,它包括风险报酬和超过预期所实现的经营收益;

  其二,无形资产的增值,即出资人所投资的企业创建的无形资产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由于出资者的财务目标是资本的增值,其对待风险的态度与其他财务利益主体是不同的。当企业发展较为顺利,且资本市场较完善时,出资者往往会采取偏好风险的态度,因为冒险的成功可为企业带来巨额回报。当风险较大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出资者可以采用吸收负债方式筹资,由债权人分担投资风险。出资者的目的是资本的不断增值,其必然要求他们的代理人——经营者执行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财务决策,这样做可能导致经营者作出非最优化决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股东财富。

  2.经营者的财务目标并不完全与出资者一致,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经营者的个人效用函数主要包括报酬、闲暇和成就感三大要素,因而他们的财务目标与出资者在某些方面一致,在某些方面不一致。经营者受聘于出资者,出资者的目标是企业财富最大化,只要实现了这一目标,经营者便可获得丰厚的报酬,这一点两者是一致的。两者不同的是,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他们希望自己的处境最优。在能保持稳定的收入时,他们希望获得更多的闲暇时间与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当经营风险较大时,会有两种情况发生:

  其一,非风险偏好的经营者可能会担心失败,害怕失去工作而采取谨慎的态度,以致丧失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

  其二,如果经营者是风险偏好者,其愿意冒较大的风险,因为投资项目一旦成功,就能体现其个人才能,可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万一失败,受损失的是出资者,经营者可换个地方或调换工作。上述两种结局都是股东极不愿意见到的。另外,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新增资金,股东总愿意以负债方式来筹集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负债资金的“杠杆效应”,另一方面可通过负债比率来增加经营者的压力,这些是经营者不乐意的。

  3、债权人的目标是企业必须根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对于企业的财务行为,债权人最希望企业采用稳健型的财务政策,这样做既可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又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破产风险。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债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希望尽快地收回借出款项或发生尽小的损失,他们会不惜诉诸法律,这会使企业雪上加霜。在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只有那些主要债权人(借款金额大,还款期限长的债权人),才有可能关心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他们可能为企业的债务重组提供方便,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三、以出资者为导向,经营者为主导,债权人为辅助是财务治理权分配的原则

  1、以出资者为企业财务治理的导向。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国家控制了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治理权,企业只享有最低层次的财务执行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了使政企分开,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这时,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具有的权利就是厂长、经理所拥有的权利。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国家几乎完全放弃了作为出资者对企业所拥有的财务治理权,而是由厂长、经理们行使了应由出资者行使的权利,他们在管理企业时主要考虑自身(经营者)的利益,而忽视出资者的利益,更不顾债权人的利益,而企业的责任则由出资人(国家)来负担。这样,便从出资者控制财务治理权的极端走向了由经营者控制财务治理权的另一个极端。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他应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不闻不问,仅关心企业每期上交的利润,放弃自己的财务治理权。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具体可表现为: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任命权等。采用的手法主要有: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企业进行控制与监督;选派财务总监(如深圳、上海、武汉等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选派财务总监)。要注意的是不要干扰经营者的财务治理权,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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