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者是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的主导。两权分离后,出资者在企业外部行使其财务治理权,他不涉足于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即企业的经营者具有企业的财务执行权和决策权(除重大的投资项目外)。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企业经营者,他在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这三者中处于与市场最近的位置,他对市场通常有比其他两者更为敏锐的判断。企业财务的主要部分就是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而这些工作只有身处一线的经营者最清楚,如果凡事都要请示出资者就会贻误商机,领取薪水的经理们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逐渐取代传统的所有者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
3、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中处于辅助地位。债权人也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但仅涉足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财务活动。具体表现为,在与企业发生借贷行为时签订借贷合同,合同中除了借款金额、利率水平、还款方式与期限外,还应明确规定企业借入资金的用途,保证一定的偿债能力,违反合同的赔偿条款等。合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有权审查借款人的帐目,并委派专人不定期地对债务人的资金投放进行监督,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
有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债权人也可处于企业财务的主导地位。当企业的经营者治理财务无效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时,财务治理的主要权利会转移到财务资产的所有者。对众多的所有者,谁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就要看谁的财务资本最多,谁承担的风险最大。在股权分散且银行资金较多时,往往银行成了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导。即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要借款的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出面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以保证企业不再发生损失,最好的结局是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