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作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出作品人物的情绪、思想、意识,心理等,通过情感的融入赋予舞蹈作品生命力与活力,促使广大观众能够与作品产生情感共鸣,丰富舞蹈作品内涵,使其更具有观赏性和艺术性。
(二)风格的凸显
舞蹈作品的艺术性体现在其风格的凸显方面,对其观赏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若是舞蹈作品缺少风格,将影响舞蹈作品的魅力。许多优秀的舞蹈作品均是以其独特的风格被广大观众群体所接受。例如,高雅优美的芭蕾舞剧《天鹅湖》,热情、奔放的歌舞剧《卡门》等。这些舞蹈作品都借助相应的舞蹈动作凸显出剧情、人物性格以及风格形象,促使作品整体焕发光彩。因此,在舞蹈作品编排实践中,应当注意作品风格的凸显,赋予舞蹈生命力与活力。
(三)意境的营造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艺术,都离不开唯美意境的烘托,只有艺术作品拥有一定的意境,才能促使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观赏性得到较为显著的提升,使观众耳目一新,吸引其探索发现艺术作品中的闪光点,引导观众在思想与境界上得到升华。因此,在舞蹈作品创作过程中,应当营造相应的意境,丰富观众的联想力和想象力,使广大观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增强观众对舞蹈作品的接受程度,使作品更受欢迎。
(四)形象的塑造
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能够使观众对舞蹈作品产生不一样的感知和审美,对作品蕴含的情感和思想形成深刻的感悟,从而与舞蹈作品的情感、思想建立联系,引起情感上、思想上的共鸣。艺术创作需要艺术形象的支持,而在舞蹈作品中,是借助舞姿、情绪等塑造各种人物形象,这些形象能够深入观众的心灵,丰富艺术的感染力,通过表演传递某种精神意志、思想信念的力量,令观众感到震撼,进而成为观众所喜爱的作品。例如,张继钢创作的《千手观音》、《俺从黄河来》等优秀作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舞蹈作品创作过程中,其思维过程相互融合,存在于编导的思维中。通过对舞蹈作品主题的选取、对舞蹈作品结构的构思、对舞蹈作品的实际编排,促使舞蹈作品的灵与肉、情与境、意与形得到和谐交融。
舞蹈与音乐均是一种极具美感的艺术,散发着艺术美,传递出丰富的情感,给人强烈的心灵震撼。在舞蹈表演中,音乐的作用不仅仅是简单的伴奏,而是深深融入到舞蹈表演的“骨髓”,虽与舞蹈艺术相互独立,却是不可或缺的。在音乐的伴奏声中,舞者随着音乐的旋律、节奏以及所流露出的情感用肢体动作形象地展示出来,既能升华音乐的审美效果,还能展现舞蹈作品的艺术价值和艺术魅力,通过这种视觉和听觉上的刺激,展现出完美的舞台效果,让观众很容易就陶醉在艺术的世界里,观众的心情得到放松,情操得以陶冶。
一、音乐作品与舞蹈创作有机结合的必然性
在艺术的范畴内,文学、舞蹈、美术、音乐等艺术形式均是互通的。在艺术领域,舞蹈和音乐是最重要的两门艺术形式,所以二者之间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由此可见,舞蹈创作与音乐作品的有机结合是非常必然的。音乐作为一门“听觉艺术”,可以直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对人的感官进行刺激,从而能够让听众跟随音乐的旋律变化而做出情绪反应。相比于舞蹈表演,音乐更容易抒发演唱者强烈而复杂的内心情感。然而,在塑造艺术形象的过程中,音乐有着明显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它所传递出的情感通常很难被听众完全理解与接受。舞蹈表演却有着自己的外部形态,舞者通过身体动作的变化更加直观、形象地传递出自己的情感和思想,而这正是音乐所或缺的,所以舞蹈与音乐各有优点与缺点。
通过上述可知,将舞蹈与音乐有机结合起来就能够有效地减少音乐的模糊性与抽象性,把音乐所流露出来的情感转变为肢体表现,从而让音乐的情感内容表现得更加具体、充满感染力,引起观众最为直接的情感体验,有利于观众更加深刻地理解舞蹈与音乐的内涵。此外,舞蹈与音乐的结合既能充分展现各自的艺术魅力,还能很好地展现出两种艺术形式结合形成的综合艺术魅力。立足于舞蹈表演的角度,可以说音乐是舞蹈表演的辅助和补充。若将二者同步展现,音乐则能对舞者起到帮助和启发的作用,极大地提升舞蹈表演的感染力和表现力。若二者不同步时,音乐带给人们的情感体验只是停留于“想象”层面,而舞蹈表演就能够将“想象”变成“现实”,给观众听觉和视觉上充分的情感体验,使观众通过视觉感知对情感进行区分、认识与强调。